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ocxVIP

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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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系统的组成和结构 3

5技术要求 5

6性能指标 7

7检测方法 10

8质量保证 25

9检测项目 27

附录A(规范性附录)CEMS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 31

附录B(规范性附录)CEMS数据采集记录和处理要求 34

附录C(资料性附录)颗粒物CEMS相关校准检测实例 42

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和O2排放浓度的测量—仪器分析法 44

附录E(资料性附录)CEMS样气传输管线和冷凝除湿设备技术指标要求 47

附录F(资料性附录)等效浓度的计算方法 48

附录G(资料性附录)CEMS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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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2007年第一次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CEMS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和颗粒物监测单元的实验室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修订完善了CEMS现场检测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增加了CEMS关键部件冷凝器和加热采样管线的检测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C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简称CEM。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

满量程span(fullscale)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3.4

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响应时间包括仪表响应时间和系统响应时间。

仪表响应时间指从观察到分析仪示值产生一个阶跃增加或阶跃减少的时刻起,到其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或1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CEMS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3.5

零点漂移zerodrift

2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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