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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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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双元制”是世界上独树一帜的职业教育模式,教育企业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德国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特别是2005年修订了《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叙述了德国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历史发展,解读了该法其他相关的法规。分析了企业在促进地方职业教育发展中所承担的作用,对于我国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借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双元制”;教学改革

?????2005年联邦德国颁布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的历史

?????2005年3月,德国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了该国职业教育的四种形式:职业准备教育、职业初级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和职业改行教育。其中,职业初级教育旨在帮助年轻人获得从事某一由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是职业教育的主体部分,是该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德国主要采用“双元制”形式进行职业初级教育。追根溯源,企业作为德国现代职业教育中的“一元”,是从欧洲中世纪的“学徒制”演化而来的。在德国历史上,行会在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特别是在培训职业后备力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手工业行会章程规定了从“学徒”经“伙计”再到“师傅”的职业成长历程。在手工业企业里,年轻人在师傅(通常是业主)指导下数年学习手艺的同时也完成大部分的社会化过程。行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了综合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只是到了近代,大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技能型劳动者,师傅带徒弟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才逐渐让位于应运而生的实训工场与职业学校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自19世纪起,首先在某些工业企业开始了这种有计划、系统地传授职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广泛的职业基础知识和经验的职业培训”[1]。这种专门化的职业教育“绝不是要取代在岗培训,而是对它的一种补充”。1845年颁布的《普鲁士手工业规章》促进小型手工企业联合起来成立了跨企业的实训设施来帮助徒工学习与职业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但仍在各自企业中培养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是出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行会促进和管理职业教育则是为了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相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至于学校参与职业教育则主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为了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质。1883年德意志帝国颁布的工商条例促使原有的文化补习学校面向未成年徒工开展义务教育。这些学校按照徒工所学职业设置班级,在进行文化基础教育的同时也讲授职业理论知识,逐步形成了专业性学校,如工艺学校、制图学校、商业学校等,适应了各种产业的需求。1920年.魏玛共和国规定这类学校统称为“职业学校”。1938年颁布的《帝国学校义务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要伴随企业培训组织教学、补充学生(即徒工)学习基础和理论性知识。从1949年始,在原联邦德国,职业学校成为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法定机构,成为实施职业初级教育的另“一元”。

?????根据联邦《基本法》,有关职业学校的事务属于文化教育主权的范畴,由各州立法管辖。为了促进职业教育适应战后经济奇迹般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保障各地企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专业人才的跨地区流动,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作为整个联邦范围内“双元制”职业教育、特别是企业内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职业教育条例》作为企业组织参与职业初级教育教学的直接依据。在2005年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明确了三类不同学习地点的职业教育,即:“经济企业及其以外的公共事务、自由职业和家政服务等机构”进行的“企业内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以及二者之外的“跨企业职业教育”(这只是实施同一职业教育的三个不同地点,而不是三种不同的职业教育);该法律还强调应在不同学习地点之间合作开展职业教育活动。企业内和跨企业的职业教育是联邦《职业教育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灵活执法鼓励更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德国实行的是十二年制义务教育,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只有与相应的企业签订了职业教育合同(又译为“培训合同”)的未成年人才能进入“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机构免费学习。同龄人中约60%在中学毕业后即进入这一职业教育体系,其中包括了约1/3已获得了直接就读高等教育院校的资格者[2]。由于近年来企业提供的学习位置不足,2007年多达19万人不得不就读于全日制职业教育机构。根据新颁《职业教育法》,各州主管机构可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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