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国炼油行业相关政策及其导向(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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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炼油行业相关政策及其导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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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气污染防治与环保相关政策

1.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约25%、20%、15%,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约60微克/立方米。

其中对于炼油行业的重点要求是: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要实施脱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2.修订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对地方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产企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将面临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停业、关闭,行政拘留,追究环境污染罪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同时要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天价生态破坏赔偿、高额环保税费等巨额违法成本。

3.就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社会意见

2014年4月,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4]397号),就《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社会单位第二次征求意见。该标准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标准值。

该标准是针对炼油行业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首个系统性专业标准,明确了石油炼制企业生产过程中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规定,现有企业直接排放到水体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COD(化学需氧量)≤70毫克/升、石油类≤5毫克/升、氨氮≤10毫克/升,与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值相当,特别区域执行特别限值,主要指标为:COD≤60毫克/升、石油类≤1毫克/升、氨氮≤5毫克/升;现有企业加工原油排水量限值为0.6立方米/吨(原油),新建企业加工原油排水量限值为0.5立方米/吨(原油);催化裂化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200毫克/立方米,特别区域的特别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加热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特别区域的特别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

4.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进程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油品升级的有关要求,2014年6月,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计划提出了明确的炼油落后产能削减目标—2014-2017年同步淘汰落后产能5000万吨/年以上,其中央企2158万吨/年。同时,为纾解企业压力,该计划对升级车用汽柴油实行加价政策,即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至国四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370元,从国四升级至国五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160元。计划同时提出,为充分发挥税收对消费的调节作用,全面实施有利于油品升级的汽、柴油连续生产加工消费税抵扣政策,并研究将部分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的征收环节后移。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方案》,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清洁油品生产与供应,提前全面完成质量升级任务。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一是扩大车用汽油、柴油国五标准执行范围,从原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试点城市扩大到整个东部地区11个省市全境,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二是提前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时间,将全国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的时间由原定2018年1月1日提前至2017年1月1日;三是增加普通柴油升级内容,2016年1月1日起在东部地区重点城市供应国四标准普通柴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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