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类模拟39.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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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39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____(江南博哥)__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D

[考点]担保物权

??[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1)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2)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质权人不得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3)通知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即不应当再向债权人履行。根据民法理论,债权权利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的效力之一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错误,当选。

?

2.?甲向乙采购一批机械设备,货款80万元,延期1年支付,乙要求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丙、丁、戊、己,下列何种情形构成保证?______

A.丙口头答应为甲保证

B.丁向乙出具“保证书”,乙接收并未表达异议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若甲到期不能清偿货款,由本人以私家车抵债”

D.己全程见证甲、乙的合同签订过程,虽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未就甲要求自己为其提供保证表达异议

正确答案:B

[考点]保证合同和合伙合同

??[解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C是抵押不是保证。因此C项错误。

?

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D

[考点]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析]依据《民法典》规定,普通时效均为3年。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4年3月24日届满。从2014年3月25日起,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即可提出时效抗辩。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的,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BC项错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其对于让与人(原债权人乙)的抗辩。因此A项错误。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丁公司作为甲公司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于债权人(包括原债权人乙公司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因此D项正确。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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