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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标准-提供规划委通则--第1页

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旧城地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居住项目类别单位

下限值上限值下限值下限值下限值

商品房车位/户0.81.11.11.21.3

销售类车位/户0.50.60.60.91.1

保障性住房

租赁类车位/户0.30.40.40.60.9

注:1、不适用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处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

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2、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1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

停车场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20%

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3、销售类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租赁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其

中廉租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结合项目实际条件下浮30%-50%。此外,回迁安置房可结合项

目实际情况参考商品房或者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4、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1个访客车位。

5、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

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

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10%

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

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采

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场净空不得低于3.8米。

10、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配建停车场泊位

的数量可考虑停车设施的共享,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

11、市政府审批的重点功能区,当规划平均容积率大于2.0时,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

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12、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500米内的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标准-提供规划委通则--第1页

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标准-提供规划委通则--第2页

表2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旧城地一类二类地三类地

公共建筑项目类别单位区地区区区用地类别对应建筑类别说明可参照第一列建筑项目类别配建停车位指标执行的建筑类别

上限下限下限下限

综合医院、专科医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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