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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精神从“引经决狱”说起——体现的几个原则亲亲相隐原则——孔子的“父子相隐”,孟子的“窃负而逃”原心定罪原则——总原则纲常礼教原则以功覆过原则德主刑辅原则二、法的精神三个案例案1:甲乙双方相斗,乙抽佩刀刺甲,而甲之子举杖击乙护父,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有人说甲之子犯了“殴父罪”,应当斩首。但引经者从《春秋》中找到这样一例:许国太子给有病的父亲喂药,事先自己没尝一下,结果父亲吃药后就死了。许太子因此犯了杀父罪。但许太子进药是孝心的表现,他未先尝药只是一种过失,并非存心毒害父亲,最后被赦免。据此,引经者认为:父子是至亲,看到父亲与人争斗,自然产生害怕惊慌的心理,见人拔刀刺父,即挺杖救护,本心不是想伤害父亲。据《春秋》之义,此乃属于“君子原心”,应赦而不诛。案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二、法的精神案3: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二、法的精神因此,古代“法的精神”中有法律道德化的倾向,注重情与理的融汇贯通,其目的在于维护既定的伦常秩序,保有社会的稳定结构,乃至政治制度。二、法的精神2、中西之别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衔接的比较自然和流畅,但是观照到我们自己的现实,为什么传统和现代出现了断裂?(1)法的观念(2)法的本位(3)法律文化的性质差异(4)德治与法治的倾向(5)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偏好(6)伦理性与宗教性的差异二、法的精神因此,中国人自己的“法的精神”是义务本位,刑治主义,公私不分,倾向于实质正义和伦理化的法。“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二、法的精神(3)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的精神”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华法系的解体与重建社会主义法系:在当代中国社会背景下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案例:辛普森杀妻案的几个问题在现代的西方民主社会中,法律是否高于道德?这种做法是否能够最终真正彰显社会公义?辛普森杀妻案中,有哪些因素影响了法律的执行?这些因素是否必要和重要?在大陆法系中,辛普森杀妻案是否会有另外一种结果?“死刑”是否正当和必要?二、法的精神3、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的精神(1)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的精神”: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2)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的精神,体现为: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美好传统的珍惜和维护(民为邦本、公正执法、礼法并用)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但中国封建时代仍有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从形成到解体延续数千年,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历代都进行了法律法典的编纂,而在这些法律法典中,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时的《魏律》,北朝时的《北齐律》,而后来的“十恶”最早也就出现在《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这是不得减免的重罪,统治者把这十条罪行称为“十恶”,规定绝不赦免。“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重罪十条”与“十恶”定制是中国古代封建刑法的核心。人们经常说的成语“十恶不赦”,相信很多人对其内涵并不是太清楚。其实,这一成语有它的渊源,说起它的形成,就不能不从我国的法律制度来看。“十恶不赦”,通常形容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十恶”,最初是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报应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但真正使“十恶”广为传扬的,是因古代的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作为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并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且“犯此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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