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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建议--第1页

引言20世纪以来,随着xx民族的兴盛和各国国内对外贸易的空前发展,在

经济全球化的强大推动下,仲裁作为一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方

式,以其自治性、灵活性、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和民间性等鲜明特征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青睐。

在仲裁发展过程中,正确处理公正与仲裁的关系,已成为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虽然1995年《仲裁法》对我国仲裁的司法监督作出了全

面的规定,但由于一些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仲裁法》的一些规定不能顺应司

法与仲裁关系发展的国际趋势,一些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研究和

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机制,以顺应国际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今天,以仲裁国

际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为背景,具有现实意义。

一、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由于仲裁本身没有上级主管xx,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也需要具有公权力的

法院介入,法院本身的责任也要求其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

(一)维护仲裁的公正性

仲裁作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其首要特

征之一,而其备受推崇正是因为其判决的独立性和终局性。但这并不排除司法干

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权是各国仲裁立法的一般规则。仲裁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

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作用,也就是说,仲裁本身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事物”,

但在一定程度上受法院的约束。在早期,仲裁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标准或行业惯例。

裁决的执行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对仲裁员公正性的信任和道德观念的约束。如果当

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与

行政xx分离,实行自愿原则和仲裁或审判与最终仲裁制度。仲裁机构既没有主

管xx,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都是专门为案件设立的仲裁机构,具有很强的

独立性。如果没有适当的司法监督,仲裁就有可能成为仲裁员任意判决的场所。

而且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绝对排除有中介处理错案的可能。预防和减少

各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仲裁的司法监督必不可少。当事人还关心仲裁员是否能很

好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和公正问题。可见,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是符合当事人意愿的。

同时,法院本身肩负着代表xx行使审判权、保障xx法律统一、维护社会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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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可能放任仲裁随波逐流。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

启动和进行,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也需要xx强制力作为后盾,他们不希望法院对

此视而不见。从这个意义上说,仲裁的司法监督是由法院的性质决定的,是仲裁

法制化、制度化的必然结果,是维护仲裁公正性的保障。法院开始对仲裁进行监

督,意味着仲裁进入了xx的历史阶段,客观上促进了仲裁的发展。

(二)救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独立、公正、正确审查仲裁案件,积极支持仲

裁事业发展,推动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法院的仲裁过程来看,法院的监督隐含着支持,因此可以说,没有法院对仲裁

的监督,仲裁将失去后盾,无法生存。法院代表作为民事纠纷救济的重要机构,

行使xx公权力。因为仲裁是终局的仲裁制度,意味着当事人失去了申诉的机会,

而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X防线,在其他纠纷处理制度处理不了或者对待我不

对的情况下,有X终局处理和纠正的权力。仲裁的司法监督,在仲裁可能出现错

误的情况下,给当事人一个补救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论上,仲

裁具有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复杂特征,决定了法院进行司法监

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仲裁的发生源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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