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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消费税法3.1.1消费税法的概念与演变3.1.1.1消费税法的概念消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3.1.1.2消费税的演变?3.1.2消费税的特点与作用3.1.2.1消费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2.纳税环节的单一性。3.征收方法的灵活性。4.适用税率的差别性。5.税收负担的转嫁性。1.优化资源配置,体现产业政策。2.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3.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4.稳定税收来源,保证财政收入。3.2消费税法基本内容3.2.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特殊消费品。2.非生活必需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5.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3.2.2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2.3.1消费税的税目?1.烟。2.酒及酒精。3.成品油。4.小汽车。5.摩托车。6.游艇。7.汽车轮胎。8.鞭炮、焰火。3.2.3.1消费税的税目?9.化妆品。1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1.高档手表。12.高尔夫球及球具。13.实木地板。14.木制一次性筷子。3.2.3.2消费税的税率2.税率的特殊规定。(1)卷烟适用税率。(2)酒的适用税率。(3)适用最高税率。3.2.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3.2.4.1纳税环节的一般规定3.2.4.2纳税环节的特殊规定1.进口环节。2.使用环节。3.委托环节。4.零售环节。1.消费税免税项目。2.消费税减税项目。3.3消费税的计税管理3.3.1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3.1.1生产销售的计税销售额1.计税销售额的基本含义。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即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包装物及押金的计税销售额。3.3.1.2自产自用的计税销售额3.3.1.3委托加工的计税销售额3.3.1.4计税销售额的其他规定1.需要换算的计税销售额。2.其他有关的计税销售额。2.其他有关的计税销售额。(1)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4)从价计税销售额货币单位的确定等其他有关问题,大体上与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相同。3.3.1.5消费税已纳税额的扣除3.不准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项目。第一,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第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3.不准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项目。第三,允许扣除已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3.3.2.1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3.3.2.2从量消费税额计算案例3.3.3复合计征法应纳税额的计算3.3.3.1复合计征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烟酒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烟酒计税金额×比例税率3.3.3.2烟酒消费税额计算案例1.主体的双重性。2.纳税的义务性。3.权责的相对性。4.财权的转移性。3.3.4.1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3.3.4.2从量定额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3.3.4.4进口应纳税额计算案例3.3.5消费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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