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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古代罗马帝国的葬式及其变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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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的原则是与犹太一基督教的传统格格不入的。在犹太人和基督徒的观念中,火是地狱里用来惩罚恶人及其他邪恶势力的工具。据文兴的考证,犹太人和基督徒心目中的地狱,其原型是耶路撒冷正南方的一个叫“杰赫纳”(Gehenna)的河谷,该河谷通常被用作焚烧垃圾的场所。由于地狱被与这样一个污秽和邪恶的地方联系在一起,因此它总是燃烧着大火。新约中多次提到地狱之火。耶稣在谈及地狱?时说道:“那里的虫子永远不会死,火也永远不会灭。”他在另一个场合里又说:如果有人责骂自己的弟兄为疯子的话,他“就要受到火狱的惩罚”。他还预言说:“在今世终结时也是这样,天使会出来,把恶人从善人中分开,把他们扔进火炉里,他们将在那里哀号和切齿。”《启示录》的作者在讲到一千年太平盛世过去以后,被释放出来兴风作浪的“魔鬼将被扔到充满火和硫磺的湖里”。有一个文献提到童贞女玛丽亚游地狱的故事,说玛丽亚看到地狱里的大火熊熊,绝望的恶人们正在等待着惩罚。在古代希伯来人的生活中,火也被用来作为惩罚某些罪犯的工具,例如摩西律法规定,与岳母发生性关系者,要同岳母和妻子一起被用火活活烧死。在古代犹太人的习俗中,一般的死刑犯皆用石头打死,而这种更加令人不齿的罪犯却要用火烧死,由此可以推知,火是一种最高级别的惩罚手段。火既然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它自然不可使用在善人的遗体上,基督徒据此对异教的火葬采取了拒绝的态度。活跃于2世纪末的教父菲利克斯(M.Felix)在回应异教徒对基督徒葬俗的攻击时,讽刺异教徒的做法自相矛盾:他们一方面为死者加冕,把死者当成神,而另一方面,他们却把自己认为是神的人用火烧掉。他借助屋塔维乌斯的口说道:“对于此点,我更为惊讶的是,你们不是把仍有感觉的人付之一炬,就是为没有感觉的人加冕。”同时期的神学家德尔图良(Tertullian,约160-225年)也大肆讥讽异教的火葬习俗,他指出:异教徒“用最残酷的方式焚烧了死者,然后又用最贪婪的方式向他们喂食,即用火来向他们邀宠,同时又用火来冒犯他们。啊,虔诚的仪式通过残忍的手段来自我取笑!当焚烧祭品给那些已经被烧掉的人时,这到底是献祭还是侮辱呢?”

虽然耶稣的葬式直接促成了基督教的土葬习俗,但是基督徒之采用土葬,还有更为内在的原因。首先,基督徒把土葬看作是把躯体归还给大地的最佳方式,这实际上是对“入土为安”这一古老信条的继承。4世纪初的教会作家拉克坦提乌斯(LuciusLaetantius,?-325年)对此评论说:“我们不允许上帝的形象和作品变成动物和鸟类的猎物,我们要把它归还给它所来自的大地。”为了使土葬看起来更加符合自然本性,基督徒常常把它说成是比火葬更为古老的葬式,如菲利克斯就曾借屋塔维乌斯的口反驳异教徒的指责说:“我们并不是你所想像的那样害怕任何来自埋葬方式的损害,我们是要实践古老的和更好的埋葬习俗。”就土葬的外在形式而言,菲利克斯的申辩无疑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其次,基督徒认为土葬体现了对于作为上帝作品的躯体的尊重。在这里,有必要把异教土葬与基督教土葬的出发点严格地区别开来。对于坚持土葬的罗马异教徒和早期犹太人来说,土葬是出于对灵魂的爱护和尊重,因为他们认为人死后灵魂的残余还附着于尸体上,如果用火焚烧尸体,就会把残存的灵魂一起毁灭掉:而对于基督徒来说,人死后灵魂就会马上从尸体中逃离出来,因此土葬只是体现了对于肉体本身的尊重,因为肉体是上帝的杰作,不能轻易焚毁。基督徒在上帝的创造中,引申出了一种肉体神圣的思想。肉体不仅是上帝的神圣创造物,它还是更为神圣的上帝的气息即灵魂栖居的寓所,在人类堕落以后,它成了灵魂实现救赎使命的工具。因此,神学家奥利金(Origen,约185~251年)指出:肉体“是我们所尊崇的有理性的灵魂的寓所,我们以适当的尊重把它的肉体器官交托给坟墓。因为理性灵魂的寓所像野兽的尸体那样被毫不尊重地到处抛弃是不对的。”神学家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年)也说道:尽管体面的葬礼只是对活人的安慰而丝毫无助于死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轻易鄙视和抛弃尸体,对善人和信者的尸体尤其不能鄙视和抛弃,因为灵魂已经神圣地使用它作为一切善功的器官和工具。”令早期教父们意想不到的是,当他们在刻意强调死者肉体的尊严时,他们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灵肉整体论(holism)的犹太传统,因为他们坚持认为,死亡一发生,灵与肉就分开了,尽管这种分离也许是短暂的。这一观念的存在,在一些碑文中得到了印证。一则属于公元3世纪末一名基督徒的墓志铭写道:“大地把我的躯体掩藏在这里,而灵魂则飞向天上……”另一则同时期的墓志铭也提到:“我乔西姆此前只是肉体的奴隶,如今却摆脱了肉体获得了自由。”这种在死后这样一种特殊环境下所发生的灵、肉分离的现象,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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