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社会体育权的环境法保护.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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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社会体育权的环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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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腾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公民社会体育权实现与环境保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环境是公民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民社会体育权益实现的逻辑前提,同时公民社会体育活动也是损害自然环境的风险因素之一。公众的社会体育权呈现多层次特征,环境法对公民社会体育权的保护可以从体育发展权、体育健康权以及体育自由权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关键词:社会体育权;体育发展权;体育健康权;体育自由权

G80-05:A:1672-268X(2016)01-0029-06

体育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活动,对于提升民众身体素质、提高民众幸福感、保障民众心理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体育活动的类型进行划分,大众体育一般分为竞技体育、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其中开展竞技体育的活动主体一般是运动员,体育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取竞技利益或供群众娱乐观赏;学校体育的主体一般是在校师生,体育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开展体育教育。以上两种体育活动类型主体范围有限,开展活动所需的资源配置一般相对充足,保障该体育活动得以开展的主体往往是公共部门,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等,因此,此两种体育类型对于公民而言具有公益性特征。而社会体育是以社会全体成员为对象的一项群众性活动,普通公民开展社会体育运动不以公共部门提供特定资源为必要前提,而较多地以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与环境要素为基础,活动过程一般根据个体自身意愿完成,因此,社会体育一般属于公民私益的范畴。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体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在我国,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依然把竞技体育作为我国体育发展的重点,学校体育因其受到教育体制与政策的保障也发展较快,而社会体育需求却一直得不到满足,其原因在于社会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私益性特征。在缺乏公共部门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投入的情况下,公民开展社会体育利益的实现容易受到外在客观条件的制约,而这种制约因素之一即为社会体育活动所依赖之最重要介质——环境。实际上,公民环境利益与社会体育利益均是公民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两种利益类型无论是在实现形式还是在表现内容上均存在诸多交叉重叠之处。因此,本文从保障两种利益得以实现的权利机制人手,借助权利竞合理论,探讨公民社会体育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关系,并立足新《环保法》相关制度设计,探研环境法视野下公民体育权实现的路径与内容。

1公民社会体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实现途径

1.1公民社会体育权的权利属性

对公民社会体育利益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对公民体育权的确立与维护,而实现公民社会体育权,首先应从其权利属性的认定予以展开。权利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素有公权和私权之分。公权和私权如何界定,学界并无定论。有人将公权和私权都视为个人权利,有人认为公权既包括公民个人的公权,又包括国家的公权,还有人认为公权即公共权力。以上公私权利的划分主要采用主体标准,即以个体作为权利主体,则公权也当然包括个人公权,而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公权为公共权力,私权则为个人权利。基于社会体育运动一般关涉公民个体利益,本文采用个体标准,即以个体的视角去厘清公民社会体育权的属性问题。

针对公民所享有之公私权划分古已有之,古罗马市民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其内容即包括公权与私权。公权是指市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私权则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等级制度消失,私法逐渐演变为现今的民法,即所谓“市民社会之法”,而公法被认为是国家介入保障公民私权得以有效行使的法律依据,换言之,公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公民实现全体私益的一种“公益”。一般认为,民事私权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公民私权的享有不以国家公益资源的提供为必要,如婚姻权.本属私人的自然权利,法律只是明确了这种古已有之的自发秩序,个人私权的义务对象则一般是个人或与自然人具有平等地位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公权利益的实现一般需要公共部门介入予以保障。比如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为公民提供参与政治的渠道与资源,公民的诉权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提供审判资源予以保证,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通过政府部门给予复议渠道与机制保障才能实现等等,以上公民个人公权的义务对象一般为国家等公权力机关。

就公民体育权而言,学界研究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公民体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宪法权利,有学者提出体育权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有学者提出体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育权利诠释着尊严的民权含义。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体育权是生来就有的,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有的人认为体育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有的人认为体育权总体归属社会文化权利,还有的人认为体育权是生命健康权的下位概念等等。我们认为,对公民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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