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回顾与展望.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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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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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年融资租赁行业运行状况

2014年,无论在政策扶持、信用体系建设,还是在法律法规等方面,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了改善。融资租赁行业基本上走出了“营改增”初期的迟滞状态,在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全行业合同金额等方面都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势头。

(一)融资租赁发展环境概况

1.行业政策

2014年,融资租赁行业继续保持高速发展势头,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不断增强。融资租赁得到决策层的认可,被正式纳入国家经济重点政策的范畴,行业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显著改善。

国务院于2014年7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融资租赁第一次在国家层面被明确为现阶段中国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行业之一。《意见》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发展的主要方向和目标,即“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意见》从融资租赁服务领域和对象、国际市场开拓、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融资渠道拓展、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法律法规、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行业系统性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为融资租赁行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及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促进更多的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走出去。

2014年9月,国务院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受政策利好较大。这将促进上述行业对设备投资的需求,或将为融资租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增长的新引擎。

2.信用体系

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要求银行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有义务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这保护了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租赁物权,减少了重复抵押、重复融资等情况的出现。上海也正在制定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公示等配套措施,结合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以便于融资租赁资产的跨境交易。2014年12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致力于更好地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交流合作等服务。

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利于破解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租赁设备“一女二嫁”的难题。不过,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系统仍然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以及全国不少省、直辖市都设立了类似的登记系统,但是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只得到了天津市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认可。在上位法和地方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目前国内大多数融资租赁物登记系统都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3.法律法规

2014年2月27日,《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对业界一直存在争议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售后回租业务模式的性质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关系问题、出租人的物权保障问题、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诉讼选择权行使问题等。尤其是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有效降低了出租人的经营风险。《解释》出台之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成为出租人的重大经营风险。实践中,某些租赁物只能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比如汽车租赁业务,还有些租赁物价值较高但移动性强,出租人没有很好的租赁物风险控制手段。为使出租人的权利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更好的保护,《解释》列举了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几种情形,作为判断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的标准,并特别强调了业务操作中的租赁物贴牌公示的作用,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出租人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办理含有租赁物的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这些规定为租赁业务的开展扫清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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