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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开封市上半年财税收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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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封市2016年上半年财税收入基本情况

2016年上半年,开封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631784万元,为年预算的55.8%,比上年同期增长14.0%(同口径,下同),增收77792万元。

收入结构情况如下。开封市上半年税收收入完成429143万元,为年预算的54.1%,增长11.5%,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为67.9%。其中,国税部门完成81456万元,为年预算的34.8%,增长-5.2%,减收4508万元(1~5月营改增前同比增长7.8%,增收3706万元);地税部门完成347687万元,为年预算的62.1%,增长16.4%,增收48907万元(1~5月营改增前同比增长26.8%,增收69367万元)。非税收入完成202641万元,为年预算的59.9%,增长19.7%,增收33393万元。

二营改增对开封市2016年上半年收入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因素

1.政策因素

营改增政策本身属于惠民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负担,鼓励投资,涵养税源。本次营改增共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

(1)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经测算,总体税负有所下降,但影响不是太大。

(2)房地产业。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5%。经测算,总体税负有一定下降,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前期税款减收较大。政策规定房地产行业预售房按3%进行征收(原5%),直接影响当期税款40%。

(3)金融业。经测算,金融业总体税负会低于5%的营业税税负,但差额不会太大。

(4)生活服务业(减幅40%以上)。此次营改增受益最大的是生活服务业,过去营业税是5%,由于生活服务业基本上都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再加计税依据由含税价变为不含税价,税负下降了40%。

2.地税部门所得税面临减收

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税种确定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后,地税部门营业税不复存在,新办试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也将归由国税部门征管,地税企业所得税税源失去增长空间。此外,主税种由国税部门管理,地税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信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人所得税面临流失风险。

3.地税失去“以票控税”抓手,附征税费管理难度加大

营改增前,纳税人发生劳务需要代开发票时,由地税部门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征收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税费后再为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发票业务也随之转移给国税部门,但是对于个人因代开发票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依然保留为地税业务,纳税人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代开过发票后,再到地税部门缴纳附加及所得税非常不方便,一些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取得发票后干脆不再到地税部门补缴附加及所得税,造成税款严重流失。

(二)主观因素

1.税务部门方面

一是税源管理处于探索阶段。国税部门刚刚接管,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上,仍处于摸索时期,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仍需要一个过程,难免出现税款“偷漏跑冒”的情况。二是税收知识出现空当。自1994年分税制实施22年以来,营业税一直在地税部门管理。营改增后,国税部门要加强对新营改增政策的学习,又要加强对老营业税业务的学习,做好知识上的衔接。三是征管力量不足。人员少、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在国税部门尤为突出。本来征管力量就不足,现又新增1万多户营改增企业,征管力量更是捉襟见肘。四是挖潜措施无法实施。为了税款增收,我们可以采取稽查或评估的手段进行挖潜,但是,营改增政策刚实施一个月,企业账务刚开始建立,无法进行稽查与评估。

2.职能部门间配合方面

营改增后,尤其是建筑安装企业纳税是否足额及时,需要住建、发改委、财政、工商等部门配合,特别是异地预缴税款企业的管理,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单凭国税机关则很难掌握全部情况。

3.纳税人方面

目前,国税部门取消税收专管员制度,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款缴纳方面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形式。2016年6月,营改增实施第一个月,由于部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不理解、吃不透,或者纳税意识淡薄,难免出现纳税人漏缴税款或计算不准确的情况。

(三)开封市2016年收入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1)国税部门承担的收入预算任务已经形成缺口,且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深入推进,缺口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截至2016年6月底,开封市国税部门累计完成81456万元(同口径,下同),为年预算的34.8%,增长-5.2%,减收4508万元,比指导意见差17403万元。

(2)营业税从地税部门划走后,地税部门完成全年任务也面临很大的困难。近年来营业税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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