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PPP模式下的可保风险管理工作实施.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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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轨道交通PPP模式下的可保风险管理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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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项目的可保风险一般是工程风险,但在PPP模式下,其风险因素还有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由于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保险险种,相应风险由最有利于控制风险的合作方——地方政府管理,所以,本章主要集中关注工程保险。

第一节建设期间保险管理实务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名称可以看出,该险种包括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投保物质损失保险部分,同时可以选择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一)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保险期间,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二是在保险期间,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和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而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保险单有效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保险期间,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而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约定也负责赔偿。

3.试车和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机器设备在安装完毕后,投入生产性使用前,为了保证正式运行的可靠性、准确性,必须进行试车。试车期通常被认为是风险相对集中的时期。因此,保险人只对新机器在试车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同时保险人仅对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②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③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④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⑤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⑥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合同保险期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由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②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在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④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3.通用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除了上面专门针对物质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以外,还有同时适用于这两部分的通用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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