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妊娠并发症及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互联网A款)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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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妊娠并发症及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互联网A款)条款

C00013332512022020905911

(国泰产险)(备-医疗保险)【2022】(主)047号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包含电子保单,下

同)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材料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的销售渠道仅限于互联网销售。

1.2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1.3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年龄在20(含)至45(含)周岁(见释义7.1),身体健康且已

经结婚并怀孕的女性,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上述女性在保险期间内分娩的新生儿,也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依约交纳本合同对应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同意承保以下的各项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任一项或者多项保险责任进行投保,并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保险人仅就已

投保的项目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投保人未投保的项目,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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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届满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见释义7.2)确诊罹患妊娠并发症(见释义7.3),并在医院中住院(见释义7.4)治疗该妊娠并发症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合理且必要(见释义7.5)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

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本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

合同中载明。

(2)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新生儿)在保险期间内发现或确诊先天性疾病(见释义7.6),并在其满1周岁之前进行手术治疗该先天性疾病,自首次手术的该次住院起至其满1周岁期间内,在医院住院治疗该先天性疾病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上

限。

本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

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在本次分娩中的新生儿人数超过1名的,则保险人将单独约定每名新生儿

对应的给付比例,并应在本合同中载明。

(3)先天性疾病异地手术津贴

被保险人(新生儿)在保险期间内发现或确诊先天性疾病,并在其满1周岁之前在其出生地之外的其他地区进行手术治疗该先天性疾病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金,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4)流产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检查发现腹中胎儿生长发育异常、畸形或死亡,被保险人由此接受人工流产终止妊娠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本项保险责任

终止。

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2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对于本合同中的“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和“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1)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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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即意味着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

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针对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且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或者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或者以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分别单独约定给付比例或(和)免赔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3)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选择约定“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和“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两项保险责任共同使用同一个(非额度累加计算)保险金额或(和)免赔额,且共用的保险

金额或(和)免赔额应在本合同中载明。

2.3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或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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