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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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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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备-责任)[2015](主)1号

为了维护您的权利及知悉您应尽的义务,同时能确实了解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条款。

本保险条款中的“列名被保险人”是指本保险单承保明细表列名的被保险人及其他符合本合同指定被保险人资格的个人及机构。

而“本公司”则指提供本保险的保险公司。

除指定被保险人外,其他个人及机构符合本保险单第二部分“被保险人”定义,亦视为被保险人。

本保险单中以双引号“”特别标示的其它文字及语句均有其特殊意义,请遵照第六部分“定义”的解释。

第一部分承保范围

第一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一、保险协议

(一)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是,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抗辩义务。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但是

1.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

2.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责任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即行终止;

本公司除上述规定外,已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但本保险单第四条-附加赔付中明文约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

2

2.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未发生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之前或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后;且

3.第三人要求被保险人赔偿“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请求,必须按照如下(三)所述,在保险期限内或本保险单第五部分所述之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

4.在指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要求索赔或提起诉讼。

(三)依据以下的时间来认定第三人初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时点,以下列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并记录索赔通知之时;或

2.本公司根据上述“一、保险协议”中(一)项的规定确定理赔方案之时。

因对同一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包括因”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护理、误工损失或死亡的索赔,以对被保险人最早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对造成同一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所有索赔,以对被保险人最早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可预见的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

被保险人能预见的或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所导致的“人身伤害”。

(二)契约责任

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而须承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

1.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存在,被保险人仍应负担的赔偿责任;或

2.因履行“被保险合同”。若因属于“被保险合同”的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要的诉讼费用也被视为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损失,但是:

a.对他人的责任或是对他人的抗辩费用以“被保险合同”的约定为限。

b.与民事诉讼和调解有关的抗辩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须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约定。

(三)酒精类饮料所致的责任

由下列原因所导致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1.导致或促使任何人酒醉;

2.向未达到法定饮酒年龄者或已受酒精影响的人提供酒精类饮料;或3.违反任何有关酒精类饮料的销售、赠与、分销、或使用的法令或规定。

3

本项除外条款仅在被保险人经营酒精类饮料的生产、分销、销售或供应业务时适用。

(四)劳工补偿法及其他相关法令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有关劳工补偿、残障福利或失业补偿法律法规或其它类似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雇主责任

对以下人员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1.本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在工作期间或在执行与被保险人营业行为有关的职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2.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或姊妹,因上述1.之情形所导致的“人身伤害”。

本项除外条款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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