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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C503-04第PAGE1页共11页
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编号:C503-16.1版号:A/0
拟制:郭佩麟日期:2010年2月26日
审核:李晓翔日期:2010年4月20日
批准:朴点奎日期:2010年4月30日
2010年5月10
金浦锦湖安全标准化文件
文件编号
C503-16.1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版号/修改次数
A/0
页码
第PAGE1页
共6页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金浦锦湖全体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2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三)烧、烤、煨管线、敲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动电、使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五)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3职责
3.1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科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
3.2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按相关安全作业规定,检查作业现场实际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3.3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一)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工培训的作业证;
(二)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三)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3.4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动火监护人必须经动火监护人培训合格;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动火监护人培训。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动火监护人的职责。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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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四)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4规定和要求
4.1动火分级
4.1.1一级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有毒介质区;
(3)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5)下水系统隔油池、油沟、管道;
(6)危险化学品仓库;
(7)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4.1.2二级动火。
(1)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可燃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3)非火灾爆炸危险的系统管网和公动工程管线;
(4)装置、罐区的非防火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4.1.3特殊动火。
(1)带油、带压、带有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2)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3)在运行的丙烯、环氧乙烷等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4.1.4固定动火区。各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区,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4.2动火审批程序
4.2.1凡在本公司区域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2.2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的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动火区域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正确进行风险危害辨识,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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