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全残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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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疾病全残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我公司各类健康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间为等待期,具体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90天。续保本附加险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发生全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所交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全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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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等待期结束前被保险人确诊罹患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全残;

(五)性传播疾病、特定传染病;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十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四)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若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不生效。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分期交纳的周期,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对应期次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纳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交费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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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宽限期为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至第21天(含)。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八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保险人有权对重新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经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5、病历、诊断报告、住院报告等确认被保险人因病致残的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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