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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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页

计量法(一)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六

次会议《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计量法〉等五部法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招标投标

法〉、〈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四章计量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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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页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

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

术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

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器具,进

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

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

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

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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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页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

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

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器具经同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

使用的计量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

计量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器具,

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

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

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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