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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现阶段中国资产性收入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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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之相适应,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是中国现阶段基本的分配制度。因此,当前人们的收入除劳动收入外还有资产性收入。所谓资产性收入,是指个人或集团凭资产获取的收入。它内容广泛,形式繁多,主要有银行存款利息、购买政府或企业债券的债息、购买股票的股息、创办企业的利润、地租、房租、技术转让费等等非劳动性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部分收入在人们收入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主要凭资产获取收入的“有产者”也越来越多。面对这一现象,我们自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资产性收入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剥削收入?我们认为,判断资产性收入是否属于剥削收入的关键在于能否明确剥削的实质。这里的“剥削”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剥削,是马克思《资本论》意欲揭露的“剥削”。这种意义上的剥削构成要有三个条件: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基础,从法律上对资本家个人财产的确立给与确立并保护,二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除人身自由和劳动能力外没任何生产资料,只能受雇于资本;三是资本家无偿侵占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根据上述三个条件,我们试图给剥削下一个定义:剥削是指要素的占有者对非占有者的剩余劳动或成果的无偿侵占,这种侵占源于占有者对要素的某种垄断或独占。根据这一定义,现阶段的资产性收入虽然会带有某种形式上的剥削性质,但与传统意义上的剥削收入有根本的区别。

二不能把资产性收入等同于剥削收入

资产性收入是一种财产收入。马克思当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要对个人消费品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不过这种分配制度的确立要有相应的完备化假设。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社会可以对社会总产品做出统一的必要扣除,劳动者除可供个人消费的消费资料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财产”[1]。这样一来,马克思的分配原则排除了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排他性占有其他人成果的可能,进而对消除剥削有重大意义。但现实的经济条件不满足这一假设。生产力不发达,资源稀缺性引发了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排他占有并形成财产,而财产的全部意义在于为财产所有者带来收益。所以财产所有者经营自己的财产,以要素提供者的身份参与新增社会财富的分配便成为必然。然而,一旦他是某种要素的垄断者,就可能凭这种垄断权占取超过实际要素报酬的部分。对此,我们认为这种“超过部分”的收入仅仅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剥削”现象。之所以称为“形式上的剥削”现象,是因为要素的“超过部分”收入源自该种要素稀缺性形成的供不应求关系所推动的要素市场价值高于其实际价值。从边际效用原理看,这种“超过部分”收入是对该种稀缺要素边际贡献的回报。而这种“回报”虽然在形式上带有“剥削”色彩,但其内涵却有利于缓解该要素的稀缺性,推进生产力发展。

从现实情况看,中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没有高度发达,所以无法实施全社会的公有制,因此中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成分非但没被消除,反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发展,一方面使人们获取了投资和经营自己财产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滋生了企业主等凭对资产或经营权的垄断而占取“超过部分”收入的现象。这里既包括形式上的剥削又包括雇主凭借对要素的垄断而对劳动力报酬的无偿挤占。总之,现阶段中国各种经济成分的资产性收入中确实含有多种“剥削”的因素。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但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产性收入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本原性剥削收入。二者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毕竟我们如今所面对的情况与马克思设想有着较大的差别,经济发展的现状要求我们不能套用经典的理论来指导实践,而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资产性收入。

一是二者的初始来源不同。本原性的剥削收入是由工人创造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财富。它的源泉是雇佣工人超过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对这部分价值的占有是一种无偿的、违背工人的意志的强占。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产性收入的源泉则是一种物化了的过去劳动。因为财产所有者最初的财产不是“原始积累”得来的,而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者自己凭自身的勤劳与才智创造下来的。这种财富的形成过程实质也是一种劳动技能累积的过程。所以,中国目前社会成员的资产性收入绝大部分来源是正当的、合法的。

二是二者的占有主体不同,与不同主体相结合所反映的矛盾也不同。现阶段中国的资产性收入可以表现为公有资本增殖和私有资本增殖两种形式。公有资本的增殖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占有,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改进,有缓和两极分化的作用。而私有资本的增殖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随竞争加剧使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我们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恰当处理两种资产增殖的比例,才能使资产性收入有助于实现“共富”的目标。而传统的剥削收入被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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