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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狗”应当合法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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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装电子警察?就是为了能够提高广大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大家在道路上能够遵章守纪,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不是为了罚款。装电子警察的地点一般都是交通事故相对易发地点,如果装了电子狗,司机能提前得知此处有电子警察,就会作出相应的减速或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从而减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而不是看到了限速牌或者其他警告标志后采取紧急制动等应急措施以避免被拍照可能导致的事故,这样就达到了安装电子警察的目的。

????如果不是为了罚款,就没有必要去限制电子狗(那种能干扰电子警察的除外),而是应该持欢迎的态度。

但为何,代表社会公共价值取向的“电子狗”并没有得到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的认同反而是大力反对呢?“电子狗”之所以在不少地方遭到执法人员的反对,“电子警察”捕获的违章行为大大减少是一个重要原因,这对于少数将捕获违章事件数量作为考评标准的执法者而言,显然不是好事。?熟悉交警的人都知道,交警队的罚款任务量,交警的罚款和交警的福利奖金等待遇挂钩,虽然交警的罚款大部分上交地方财政,但是财政对其罚款会按比例退支给交警队,即所谓提成。而部分地区执法部门与私人合资假设“电子警察”,将其带来的罚款视为创收来源,由此,对于动了他们“奶酪”的“电子狗”自然是深恶痛绝。如果秉持强调惩罚的执法理念,禁止“电子狗”似乎理所当然。?

但是一旦将“电子狗”合法化,其效果和作用则恰恰与上述相反。须知,“电子狗”与不让“电子警察”拍到从而逃避监管的“隐形喷剂”不同,驾驶者只有在“电子狗”的提醒下守法开车,才不会被“电子警察”抓到。从这点上来说,“电子狗”的作用不是逃避监管,而是避免违法。?

其实,近期有的省市已开始在“电子警察”前方150米至200米处作安装提示牌的实践,提醒驾驶者小心驾驶。而采取类似做法的地区也越来越多,杭州甚至将所有“电子警察”的位置在地图上标出。上述做法与“电子狗”一样,都是通过提前警示来避免违章驾驶的出现,是殊途同归。而且这样的做法也是由于电子狗的出现以及人民群众期盼透明执法所催生的行政执法新举措。更何况,“电子狗”通过声音提示驾车者,使驾车者无需为注意提示牌而分神,再加上包括限速、单向行驶、禁止转弯等多类提示,相比单纯的指示牌,作用反倒更为全面一些。?

既然执法部门已有“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那又何妨在解决频率等现行法规的障碍后将“电子狗”合法化,使驾车者除提示牌外,多一个提醒小心驾驶的渠道,也使“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这样也可以达到交警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性,防止暗地执法。

????(三)加强电子眼的取证效力

在谈“电子狗”的合法化的同时,“点子眼”的合法性也值得思考,作为违法行为取证设备的“电子眼”,至今国家没有对其生产,销售安装制定统一的国家规范,“点子眼”本身的合法性尚值得考量,而为何没有受到广泛的质疑并被法律所规范呢?其作为公法执行的辅助手段为何可以在没有合法身份的前提下作为执法依据呢?

“电子狗”的合法化则将有力加强“电子眼”所取证的证据效力。

因为如果“电子狗”合法化,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在到提醒后就会明确得知前方的“电子警察”,这时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依然超速或者无视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就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目的,使“电子警察”的取证在透明公开的情况下合法有力,也可以有效避免机动车驾驶人的因过失而导致的交通违法。而且能够让被处罚人达到心悦诚服的境地,消除违法人对交警执法的对抗仇视情绪,增加其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理解,有力促进社会和谐。

????(四)行政处罚有据可依

通过“电子狗”的合法化,我们可以达到通过公众监督使执法透明化的效果,并且也提高了“电子警察”这一取证设备所提供证据的效力,使得行政执法有据可依,有法可罚。

?????四、电子狗在我国合法化的立法展望

?????对于“电子狗”的合法化探讨,我们必须从其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进行立法探索。

????(一)“电子狗”的合法生产由于“电子狗”属于特殊电子产品,其生产直接决定其使用的用途,使用效果,一旦将其合法化它将肩负减少交通事故提醒机动车驾驶人时刻注意行车安全的安全卫士和杜绝违法的重任。我们必须明确“电子狗”的技术标准,各项电子信号参数,以及自主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

????首先,我们所称的“电子狗”是指通过接收“电子眼”所发射的雷达波以发现前方测速仪为目的设计的仅以接受雷达信号并且不能发射任何电子信号占用通信频道或者干扰“点子眼”正常工作的移动车载电子设备。

????之所以要明确“点子狗”的概念范围是为了杜绝出现那些故意干扰交通取证设备工作或者违法占用国家无线电通信频道的电子设备混迹于市场最终导致破坏交通执法和占用频道的情况发生。因为我们的使用目的是为了提醒家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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