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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及留抵退税政策
一、进项税额确认和计算(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还是兼用于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提示3】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购进的贷款服务(即利息支出)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用途的税务处理总结:
已抵扣变为不得抵扣:
1、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净值×适用税率
2、无形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3、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得抵扣变为可抵扣:
1、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无形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3、不动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改变用途次月抵)
【提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10)新增:加计扣减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0%政策)。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加计抵减10%政策的相关考点】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记忆小贴士】反向记忆:不包括“交、建、金”
【提示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提示4】上述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査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査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淮,实行汇总缴纳増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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