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草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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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较小(150平方米及以下),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以下称“小型餐饮”)提供者的临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本市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地

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提供者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鼓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行店招店牌、整洁卫生等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

(二)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提供者公示临时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餐饮业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消

防法

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七)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章搭建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

第六条(评议考核)

本市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整治纳入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范围。

区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相关部门对小型餐饮提供者的临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等综合治理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与创新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

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规定,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经营行为纳入辖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实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第八条(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服务,通过制定服务规范,引导小型餐饮提供者依法诚信经营,并督促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九条(临时备案)

小型餐饮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

第十条(临时备案条件)

申请获得小型餐饮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经营品种包括热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其中,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

(二)经营场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三)经营场所不兼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符合餐厨垃圾、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的相关要求。

(四)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具体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相关食品从业人员依法经食品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小型餐饮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供以下材料(如果材料有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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