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讲 船舶和船员.pptVIP

海商法第二讲 船舶和船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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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船舶和船员商法学船舶的概念船舶物权船员

一、船舶〔一〕船舶的概念?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商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1、海商法上的船舶须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包括海船和海上运输装置。2、海商法上的船舶须到达一定规模3、海商法上的船舶须以商业为目的

〔二〕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海商法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特点:1、特别的物权法;2、客体的单一性;3、公示方法的特殊性;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

1、船舶所有权〔1〕概念:海商法第7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特点:1〕以船舶为客体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9条3〕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3〕种类:单独所有和共有〔10条〕〔4〕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7条〕〔5〕公示:登记——登记对抗主义: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9条〕

2、船舶抵押权〔1〕概念: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设定:a.设定主体: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共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代理:以所有人名义设定〕;船舶共有人设定~,应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约定除外;不因共有权分割而受影响;〔16条〕b.意定性:自愿设定,书面合同〔12条〕c.顺序:以登记先后为准;同日设定按同一顺序(19条)

4〕特定性:14条: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5〕顺序性:19条:以登记先后为准;同日登记,按照同一顺序受偿;25条: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6〕追及性:17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7〕公示性:13条: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8〕意定性:12条:所有人或其授权人可以设;书面合同;9〕限定性:11条: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船舶优先权〔1〕概念:21条: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商法学

〔2〕特点1〕法定性2〕秘密性3〕随附性

顺序:第4项〔海难救助款项〕,后于1-3项发生的,应先于其受偿;1、2、3、5项中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缺乏受偿的,按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倒序原那么:因保全他人者应优先于被保全者受偿〕先行拨付:24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4〕消灭29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26条规定的外,因以下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除斥期间〕。

根底知识链接: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是不可变期间,期间经过权利即消灭,与诉讼时效相对:是否可变届满导致后果起算点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延长胜诉权消灭自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日(20年最长时效除外:行为发生日起)除斥期间不可变权利本身消灭取得权利之日起

民法中的除斥期间: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年;2、撤销之诉中撤销权行使期间:5年;3、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年。

26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人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总结:船舶优先权灭失的原因:1、怠于行使权利:〔1〕优先权一年不行使;〔2〕所有权人转让,公告后满60日不行使优先权2、司法拍卖;3、船舶灭失;作为优先权一种,还会因为债权清偿、弃权、已经提供了其他担保、主权豁免等原因消灭。

4、船舶留置权概念: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成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法定担保物权〕

几项船舶物权的实现顺序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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