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考勤制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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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统一员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考勤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和员工权利,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北方管道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3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公司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考勤制度的制修订和管理。

4.1.2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

4.2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

负责本单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考勤的日常管理。

5管理内容

5.1工作时间

5.1.1公司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5.1.2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5.1.3保证生产连续运行的调度,实施倒班、待班及轮休的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5.1.3.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各单位可按周、月、季或一定期限为阶段,组织安排员工休息,其累计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应与标准工时相当。即:年工作日为250天、2000小时;季工作日62.5天、500小时;平均每月工作日20.83天、166.6小时。

5.1.3.2夜间待班的员工采取折算的办法计算工作时间,即夜间待班时间2小时折算为1小时,按折算后的时间计算工作时间。

5.1.3.3执行轮休的员工,按照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1的比例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5.1.4管道工程建设驻外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任务。

5.1.5延长工作时间及处理

5.1.5.1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必须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应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及工会审批同意。

5.1.5.2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下列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1.5.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要安排相应的休息时间进行补休,一般应在3个月内休完,最长不超过1年。也可按照《工资制度管理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员工实行有薪事假,延长工作时间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5.2休息休假

5.2.1法定休假日和纪念日放假,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执行。

5.2.1.1全体员工假日

a)元旦:一天;

b)春节:三天;

c)清明节:一天;

d)国际劳动节:一天;

e)端午节:一天;

f)中秋节:一天;

g)国庆节:三天。

5.2.1.2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a)国际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b)五四青年节:28周岁及以下的员工放假半天;

c)少数民族节日:按照各民族习惯,执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放假日期。

5.2.1.3法定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员工工资按《工资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5.2.1.4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具体补假和调休日期按国务院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执行或按上级的统一规定执行。

5.2.1.5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予补假,坚持工作者不作为节日加班,也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5.2.2带薪年休假。员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5.2.2.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新员工符合休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2.2.2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2.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2.2.4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2.2.5年休假安排:

a)员工年休假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要建立休假台帐,每年第四季度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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