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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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条款

H00013330912017052343381

(国泰财产)(备-责任)[2012](主)5号-条款

为了维护您的权利及知悉您应尽的义务,同时能确实了解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条款。

本保险单条款中的“列名被保险人”是指本保险单承保明细表列名的被保险人或依本保险单

的约定视同被保险人的其它任何个人或组织。

而“本公司”则指提供本保险的保险公司。

除指定被保险人外,其他个人及机构符合本保险单第二部分“被保险人”定义,亦视为被保险人。

本保险单中以双引号“”特别标示的其它文字及语句均有其特殊意义,请遵照第五部分“定义”的解释。

第一部分承保范围

第一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一、保险协议

(一)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是,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抗辩义务。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但是:

1.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

2.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

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责任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终止;

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但本保险单第四条-附加赔付中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附件4-1

(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且

2.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且

3.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开始以前,没有任何属于本保单第二部分-被保险人资格第

一段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已经得知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若已有上述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在保险期

限开始之前已得知部分或全部的事故或索赔发生,那么在保险期限开始后的该“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延续、变化或恢复均被视为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就已发生。

(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且本保险单第二部分-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列名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授权员工(有权接受或发出有关事故或索赔的通知)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并不知晓已经发生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在保险期限结束后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持续、变化和恢复。

(四)当本保险单第二部分-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列名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授权员工

(有权接受或发出有关事故或索赔的通知)得知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发生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

1.本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收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全部或部分通知;

2.被保险人及其授权雇员收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书面或口头索赔通知;或

3.被保险人及其授权雇员由任何其它方式得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已发生或开始发生。

(五)由“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包括由任何个人或组织所提出的由于该“人身伤害”而引起的护理、误工损失或死亡的损害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被保险人能预见的或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所导致的“人身伤害”。

(二)契约责任

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而须承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

1.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存在,被保险人仍应负担的赔偿责任;或

2.因履行“被保险合同”。若因属于“被保险合同”的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要的诉讼费用也被视为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损失,但是:

a.对他人的责任或是对他人的抗辩费用以“被保险合同”的约定为限。

b.与民事诉讼和调解有关的抗辩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须符合本保险合

同保险责任的约定。

责任的约定。

(三)酒精类饮料所致的责任

由下列原因所导致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1.导致或促使任何人酒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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