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等证券交易场所对会员单位所作处罚决定的救济路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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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深交所等证券交易场所对会员单位所作处罚决定的救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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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对会员的管理属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行为不服,应当寻求何种救济,尚存争议。在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二元分立体制之下,根据重要性理论,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引发的争议,应允许会员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一般的会员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职能;处罚权限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具备相应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且经批准后,方可成为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管理是其自律管理的固有内容。

一、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内容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位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等等。可以理解为,证券交易所在这些职能范围内自行负责。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包括如下内容:(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权限

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实现团结与秩序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利用组织向成员提供利益,使成员自觉地服从组织;而另一种则是运用惩戒性规则,对违反组织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这种惩罚称为“社团罚”。对违反社团规定的行为实施制裁的能力就是社团自治的主要组成部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对于违反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定的会员,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对会员进行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会员业务、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社团罚的权力来源,我们倾向于认同这样的区分:“一部分是国家行政权的转让,一部分是对社团自主权的确认”。具体到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虽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诸多关于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管理的规定,但我们并不能认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所进行自律管理的授权,而应当认为是对交易所本身的自治权的一种确认。

(五)证券交易所处罚权限的效力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影响力仍有待加强。虽然沪深交易所经常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在证监会处罚的案件中承担了许多幕后工作,其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单体现在惩戒数量和市场股价波动上,但是交易所对证监会的过度倚重,致使惩戒似有避重就轻之嫌,不利于一线监管职能的发挥。

二、会员单位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行为不服而产生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二元分立的制度架构中,会员对交易所的管理行为不服,应当提起何种诉讼,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是一种功能性自治行政,原则上因管理行为与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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