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教育资源共享中的伦理问题审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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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教育资源共享中的伦理问题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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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伟

2020年初教育部发出“停课不停学”的号召后,我们看到很多互联网教育企业、学校和个人网络平台纷纷提供了直播课、微视频、教育教学文档等多种形式的公益共享资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比如某“名师”因在其出版的著作、领衔编制的校本教材以及个人微信公众号中不当使用别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遭举报而广受关注。当然,她只是在网络时代共享教育资源引起争议事件的代表之一,很多中小学老师身边还有不少类似事件。除了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外,其中还有几个教师教育伦理问题需要讨论。

一、“名师”在单位占据优势资源后要突出区域内网络共享

近些年,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树立与宣传典型,评选了不少“名师”。然而,这些“名师”的选拔,更多的是依据一两次优质课评比、论文及课题研究获奖情况,而这些事项又与老师们在意的职称限额问题挂钩。这种情况下,很多“名师”身上极易产生“马太效应”,出现荣誉过度叠加的现象。名师在获得单位内荣誉后,到处走穴演讲,减少了对所在单位的贡献;还有些“名师”拿着单位集体成果外出或网上谋取名利。单位或者区域推选的“名师”本应该为单位或区域做更多贡献,而不是恰恰相反。

针对“名师挤占单位资源”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反思当下的“名师”评选与考评政策。虽然我们强调“名师”的品德修养,但更需要规范制度。笔者通过访谈发现,著书立说有时也是被“逼”的结果,他们时常只是讲课较好被评为“名师”,但相关考核或培育部门在考评时却要求有显性研究成果,于是他们就走上了不规范引用的道路,甚至行至歧途。还有种常见情况是,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教学研究等项目时,会给予“名师”较多任务,但一个人成为“名师”前后,相比同事能力并无瞬间本质的提升。因此,该政策在执行中也是变相强加给了“名师”难以完成的研究任务。其次,“名师”既然是占据单位和区域公共资源成长起来的,其理应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这次疫情期间很多地方由名师承担起区域网络直播教学就是应然的状态。最后,我们也要思考如何以此舆情为契机,改进“名师”推选与评价的机制,加强互联网时代的师德考核。

二、以“公益”之名在网络上分享他人成果须协商设限

通过访谈,笔者发现,有不少人对互联网公益分享优质教育资源持支持态度,特别是缺乏优质教育资源的学生和家长。该类弱势群体认为,相比知识传播的“大德”,所谓“侵犯知识产权”微不足道。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然而这里提到的“少量”是一个一般老师难以界定的概念,相关法律条款要求“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也是一般老师时常忽视的。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网络获取,可以避开技术措施。”这里面的“面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又是一个模糊且难以界定或操作的表述。但不管怎样,在网络媒介引用他人教育教学资源都应该标明出处,且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如果“借用”的“数量”传播面超过一定标准,都需要与版权拥有者进行沟通。据查阅“胡某某事件”发展脉络,针对她的第一个版权举报人就曾面临过围绕类似问题的心理冲突。

互联网时代教育资源公益分享日渐增多,能在服务他人的同时,结识远方志同道合者并在网络中交流成长,这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情。参与教育公益活动的教师,其自身品德和教育境界也能得到不断提升。其次,由于教育行业的“继承性”与“推广性”特点,教师利用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教育素材、方法与手段提高教育效果也无可厚非。比如中小学校实施的校本课程(或校本教材)可以借鉴现有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但应标明知识来源并引导家长购买正版材料,而不宜粗略改制为“本校主编”的校本教材并作为个人教学成果申评各类奖项。虽然我们不能“道德绑架”要求每一个人都拿自己合法权益做公益,但在互联网背景下,教学所面向的群体有一定不可控制性。这里面的“限度”需要版权拥有者和网络分享者多进行沟通协调,重要的是公开各自诉求。

三、网络教育资源供给企业不应将个人使用与区域捆绑

除了体制内的区域或单位教育资源共享,现在也有很多教育信息企业有类似公益分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操作,特别是在“停课不停学”背景下有更多企业采用类似做法。有些教育技术企业的“社会责任”或推广营销部门经常采用类似免费试用或“公益推广”的做法,但在操作中也有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比如号称“影响全国百万师生”的“XX计划”,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吸引了诸多有品牌宣传需要的教育培训机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及体制内外爱心人士捐课支持。但在很多基层小规模学校获得认可后,该网络平台以规范管理为名强制要求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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