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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缺陷判定标准
医疗缺陷判定标准
一、病历书写缺陷
(一)重度缺陷
1.病案丢失或缺张少页,改写已出院病人的病历。
2.病史、体格检查和病程记录错误或有严重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治疗、抢
救。
3.未经询问病史查体、主观臆断编造。
4.住院过程中,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发现而影响病人治疗,造成后果者。
5.对上级医师指示医嘱未能执行或执行错误病人造成不良后果者。
6.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病历。
7.死亡病例无讨论记录。
8.核查住院病历,查对辅助检查、处置等收费与实际不符的。
(二)中度缺陷
9.对诊断及治疗有影响的一般症状、体征未写入病历或描写有出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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