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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城镇天然气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管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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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大量城镇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所有,根据相关规定,由用户单位自行管理,而大量用户缺乏专业管理能力,又拒绝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导致大量燃气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易滋生安全隐患。供气企业对上述用户自管燃气设施难以控制,需要在原有用户供气设施上接线时易遭到用户的拒绝,影响新用户的发展。此外,在用户与供气单位对供气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上目前一般采用规划红线作为界定标准,这种虚拟的概念作为划分方式不明确,易导致纠纷产生。本文将以北京市二环内燃气设施状况为例,参考相关政策法规,对天然气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的管理等问题予以梳理。

关键词: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红线管理责任

1绪论

天然气具有清洁环保、使用便捷、相对安全的特点,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天然气势必成为增长最快的化石燃料,其覆盖率将大幅增加,这就意味着必将有大量天燃气管线、闸井、调压箱等设施将投入使用,这些设施的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供气安全与稳定。

由于大量燃气设施是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其产权属于用户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但是其管理义务的履行方式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仅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因此,大量用户自身不具备管理能力,又拒绝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管理,导致大量燃气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滋生大量安全隐患。此外,由于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所有,而天然气具有依靠管道供气的特性,如需要发展新用户,可能涉及到要在原有用户产权燃气设施上接线,而原用户具有对其燃气设施的相应权利,用户可以拒绝在其设施上接线或收取一些费用,阻碍了天然气新用户的发展。

2城镇天然气自管用户燃气设施状况

从燃气设施产权所属划分,分为用户所有和供气企业所有两类,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的为自管用户,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目前正在逐步纳入供气企业运行管理范围,由供气企业负责运行维护。以北京市二环内燃气设施基本情况为例:

以用户户数为统计单位,共有自管用户712户。其中,居民用户56户,非居民用户656户。

以调压站、箱为统计单位,共有自管调压站、箱979座。其中:产权属于用户的自管调压站101座,居民用调压站1座,非居民用调压站100座;产权属于供气企业产权的调压站110座。产权属于用户的自管调压箱874座,其中居民用箱103座,非居民用调压箱775座,已办理托管调压箱6l座;产权属于供气企业产权调压箱仅为84座。

产权属于用户的自管闸井381座,产权属于供气企业产权闸井1084座。

由于管线涉及共用问题,难以完全区分,按照管理责任划分,自管管线约196km,供气企业管理的管线764km。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目前大量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所有,均南用户自行管理,其管理情况供气企业难以全面掌握,供气企业的运行能力有限,无法对自管燃气设施进行全面运行维护。

3相关政策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1年起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同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我国《物权法》没有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范同作出立法上的界定,但是通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因此专有部分是指属于所有人的单元房。综上,可以理解为除用户的户内燃气设施以外的调压设施、闸井、管线等外线燃气设施均由供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这显然与现实状况存在很大差异。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07年起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对于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供气企业需要承担除单位用户燃气设施以外的的调压设施、闸井、管线等外线燃气设施均由供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条例未对居民用户的定义进行说明,供气企业的解渎易产生偏差。

本着“高法优于低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但与实际管理情况相去甚远。

4存住的问题及分析

4.1管理范围不清

以北京市为例,供气企业仅负责产权属于自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红线外燃气设施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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