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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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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国古代社会土地制度基本形态嬗变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影响到土地制度基本形态内部结构的调整,在宋代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态是分成租制中的对分制实物租。

论文关键词: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形态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基本形态随生产力发展和人民反抗斗争而逐步变化发展,其发展方向是人民对统治阶级的依附关系逐步减弱,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步提高,社会在不断前进,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

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即我国奴隶社会以国有为名的、以国王为代表的贵族土地所有制,虽然形式上是国有土地,但本质是私有,根本区别于今天的国有土地所有制。它产生于商,强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使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人们有可能通过开荒获取新的生产资料,扩大生产规模。随着新开垦的耕地----“私田”不断增加,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劳动成果的分配情况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冲击着原有的井田制。井田制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产物,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2.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国有土地所有制、君主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四种土地所有制形式。①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这种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中国长期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②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数量众多。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一样,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③君主土地私有制是由宫廷有关部门掌握的那部分土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君主的私人开支。④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屯田制在许多朝代(如两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清初)实行过。均田制主要在北魏、隋唐时期实行,其特点是: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行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并没有触动贵族地主利益;受田农民必须纳租调,服徭役和兵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⑤战国以来,官田是国家经营的,或用于封赏和对百姓授田;它是旧土地制度的遗存形态,唐宋以后数额越来越少。土地所有制是私人经营的,它是一种代表时代发展方向的土地形式,而且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从相对私有向绝对私有的方向发展,并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官田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土地私有制的补充,官田在国家土地总额中的比例由大到小的规律与王朝兴衰规律大致吻合,在一定程度上是土地私有制发展、扩大的来源之一。⑥土地私有制中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与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有一定的互补性,它们都不稳定,特别是后者。在一般意义上,在大多数王朝从建立到被新王朝取代的过程中,前者通过土地兼并而日渐发展、膨胀,最后在农民起义打击下受到重创。后者则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土地兼并的发展、加剧而逐步破产,成为前者补充的源泉;自耕农则沦为佃农、雇农。

二、旧的土地制度形态的破坏和新的土地制度形态的确立都需要较长的时间。

从春秋初期井田制开始走向崩溃,到战国中期土地私有制基本确立,旧的土地制度形态的衰落、破坏和新的土地制度形态的产生和确立,经历了400多年的漫长岁月。同样,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形态的确立和巩固也需要时间。

西周晚期井田制已经开始动摇,春秋时期走向崩溃。它一方面表现为大量“公田”被抛荒,另一方面则是部分“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贵族之间争夺田地的现象也频繁发生。

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春秋战国时期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成为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用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将土地私有制法定下来。这一过程,从春秋时期就已经开始,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实质都是逐步承认土地私有。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各国纷纷出现了废除旧贵族的特权,发展经济,增强国力的变法运动。其中重要的有李悝在魏国的变法、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和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变法运动先后进行了100多年,新的政治制度逐渐在各诸侯国确立起来。随之,新的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私有制也基本确立起来。

土地私有制从确立起,土地兼并与反兼并一直是中古社会的主要斗争之一,这种斗争伴随着土地相对私有程度的弱化,绝对私有因素的增加,以及农民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步松弛。

三、租佃关系的产生及发展过程。

通过租佃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早在秦代就已产生了。土地兼并使社会上产生大量无地和少地点农民,他们往往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在秦汉时代,以“佣耕”为业的农民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很强,自由度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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