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誉新型载体的法律保护.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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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誉新型载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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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澜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摘要:域名、经营者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统一的工作服装、声音、单一颜色成为除商标、商号之外商誉的新型载体,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商号等法律制度以保护载体为立法取向,无法将这些新载体涵盖其中,其他主体通过对这些载体的不正当使用,盗用他人商誉的行为得不到规制。论文分析了这些新载体的法律保护现状,提出了通过明确商誉权对所有商誉载体进行一体化保护的思路。

关键词:商誉;识别性标识;载体;法律保护

D923:A:1007?4074(2010)06?0104?05

三峡大学科学基金项目资助(KJ2009B086)

余澜(1970-),女,天津市人,法学博士,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

一、商誉的若干新型载体

依法学界主流观点,商号、商标等识别性标识是商誉的载体。置于哲学语境下,它们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其相互作用主要表现为内容决定形式。从价值角度说,就是商号、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它们所指向的商品生产者及其商品、服务拥有的吸引顾客的能力。商号和商标本身固然也可以吸引顾客的目光,但是,理性的消费者追求的最终还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即持久的吸引力来自良好的商誉。基于此,保护商号、商标的目的是保护其所承载的商誉。

商标和商号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多数情况下适用商标、商号法律制度可以实现对商誉的有效保护。但是,对商标、商号这些载体的法律保护不能代替对商誉的法律保护。下文将介绍的新型商誉载体,由于长期在商业上的使用,也具有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他主体通过对这些载体的不正当使用,盗用他人商誉,侵害了商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商标、商号有关法律却无法对这些新型载体提供保护。

(一)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3条用语解释的规定:“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要浏览特定企业的网站、获取特定的交易信息就必须通过域名进入其网络服务器。

域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可重复的,一个域名一旦被注册非经法定程序其他人不得申请也无法使用该域名。因此,域名具有绝对的识别性,是区分网络中不同计算机系统的最直接、最主要、最方便的标志。相对实体世界,虚拟世界中的域名也因此成为更具有商业意义的“品牌符号”,是经营者区别于其他主体的显著特征,域名就是经营者商誉的“网络”载体。

另外,由于域名系统可被全世界一亿多用户随时访问、随时查询,域名系统也是营销的平台,可以给其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企业也借助对域名的宣传提高其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域名的价值和重要性已经被企业所认识。经营者常把自己的域名标明在其企业简介、员工名片、宣传资料和产品包装上,强化了域名指向特定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二)经营者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

从事服务的经营者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与内部装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指向特定经营者,而且还巩固、影响着商誉。[1](P516)换言之,建筑物的外观、店面设计与内部装潢既是商誉的构成要素,又是商誉的载体。[2]比如,如果拥有大量分支营业场所的企业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与内部装潢风格迥异,则不容易给顾客留下统一的印象,无法发挥识别功能,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认知和记忆;而如果使用风格统一、特色鲜明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则不但有助于传达企业的文化内涵,强化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能把这种形象与经营者本身密切联系起来。这时,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就成为企业的区别性标志。[3](P9)

很多餐饮、服装销售企业都采用统一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如肯德基、麦当劳等。有自己特别的文字、图形和色彩的招牌脱胎于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也属于经营者的识别性标识,它们与经营者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一道,代表了该经营者广义上的商业形象,成为经营者商誉的载体。仿冒这些识别性标识,虽不至于侵害其商号权、商标权,但却利用了他人商誉对顾客的吸引力,是盗用商誉的行为。

(三)统一的工作服装[3](P9)

我们经常可以在广告中看到身着统一工作服装的经营者员工的形象,在现实中也有很多的经营者特别是服务型经营者要求员工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这种做法不但可以显示经营者的管理规范,而且以整齐划一的形象面对公众还可以起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同时经营者的统一工作服装能够使社会公众把它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对社会公众选择、评价该经营者具有指向作用。

(四)声音

声音也可以成为一种识别性标识。作为著名的通信芯片制造商,英特尔公司为消费者识别的标识有两个:一是“in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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