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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五条之规定,核查实施征收的情形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

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

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

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

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

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

种类、数量等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并与当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

布。)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

号)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

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

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

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

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

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关于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

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

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

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3.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

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

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

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

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

等内容。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组织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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