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docxVIP

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docx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

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

?

??

?

?

?

?

?

?

?

???

?

?

?

?

?

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的行政监管部门,其天职在于监管,以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规范,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而监管的主要手段除了事前许可外,余下的便是事中的行政检查和事后的行政处罚了。因此,在食品药品信息公开工作中,监督检查信息公开无论从数量上还是重要性上来说,无疑均占有极大的比重。“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制度”构成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4年5月1日起,上海市即实施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我局据此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有四年,其中包括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工作。目前,在行政检查信息的公开上,大多实现了网上公开,只是在公开的程度和幅度上有所差别。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则仍处于一个极为敏感的地带。尽管《行政处罚法》早就处罚公开原则有明确的规定,但理解上仍有分歧,远未一致。[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出台,我局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改进;而有了这五年的积累,也有利于在现有水平上实现更进一步的完善。

一中国、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日本及中国香港地区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

1.中国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在该法第10条第11项中规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即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地将上述对公众影响重大的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开。[2]

考察我国现行有关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的一般法律规范,可见于《行政许可法》第61条第2款、[3]《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1款、[4]《条例》第9条、[5]第10条第11项、《特别规定》第16条[6]等规定,其法律依据是充分的。但一直以来,不论是行政执法者还是司法者在行政处罚的公开问题上却始终或者态度暧昧、[7]或者做法极端。[8]

2.美国

《信息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FOIA)是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美国FDA(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规定遵循了《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其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细化和具体体现。譬如,有关执法信息公开的豁免情形规定即是完全一致的。

3.欧盟

欧共体条约(theTreatyestablishingtheEuropeanCommunity)第255条给予了任何一个联盟公民,以及在其成员国居住的自然人、法人或注册办事处获取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文件的权利。1049/2001号规章规定所有的文件,甚至是被列为机密的文件,只要不属于例外情况,都列入公众获取范围。

4.英国

英国获取信息(AccesstoInformation,ATI)的立法,包括2004年的环境信息法(EIRS),2000年的信息自由法(FOIA)和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制定和实施信息出版计划(PublicationScheme)、信息公布指南,并建立本部门的未公布信息索引(InformationAssetRegister),MHRA(MedicinesandHealthcareProductsRegulatoryAgency,英国药品及保健品管理局)也不例外。

5.德国

德国联邦政府在1998年的联合执政协议中已经达成一致,制定一个信息自由法。这一计划在2002年的联合执政协议中得到再次重申。当时不仅在许多其他国家已经有了信息公开法的实施经验,而且在德国联邦州的层面已经有了四部信息自由法。直到2004年,联合政府在议会采取动议并将一份法律草案提交给联邦议会。2005年6月3日,联邦层面对于获取信息作出规范的法律——《信息自由法》,经联邦议会通过,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6.日本

日本《信息公开法》的制定是日本民众长期争取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立法实践的结果。1999年5月7日,日本《信息公开法》经国会审议正式通过,在国家的层面上正式建立起了行政信息的公开制度。2000年2月内阁发布政令,决定该法于2001年4月正式施行。1993年11月5日日本国会表决通过了《行政程序法》,这是日本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信息公开方面,《行政程序法》与《信息公开法》都是重要的成文法。

7.香港

由香港政府于1995年3月颁布(2008年4月

文档评论(0)

135****37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