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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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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分析

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行政管理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内容,所以充分的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行政法原则的互补性就成为弥补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1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首先,行政职权一定要经过法律的规定和授权才能具备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在这个层面上来说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的设置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就是行政人员所行使的权利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行政职权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的公共职权。它的存在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政法的行使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展开。这项规定中也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其使用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应该在法律条文当中找到相应的规定,这就要求其一定要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执行日常工作。另外一方面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约。为了避免行政人员滥用权利,我国行政法中也对行政人员的权利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人员不能离开法律的约束性去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1.2合法性原则需要其他原则的补充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只有在相互配合时才能创造出更好的效果。这种联系就表现为各个原则之间的互补性,在现实生活中还会发生一些行政法合法性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必须要用其他的原则作为重要的补充,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为了能够更加公正合理的去判断一件事务的合法性也应该将其他基本原则充分融入其中,一达到更好的效果。

2.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可见,这一规定涉及的实际是道德范畴。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做出,而合理性原则又要求行政行为可以“适度、合乎理性”这岂不是同合法性原则相矛盾,甚至是推翻?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2.1合理性原则存在的前提

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都是社会生活的具体方面,其复杂性、多变性是任何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时都难以料到的,从而也就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社会生活又需要规范,于是行政立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显然,这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就是合理性原则存在的前提和必要。

2.2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首先,行政工作中的行为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立法的要求。行政法当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喂了对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更好的发挥自己的只能,做好日常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应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最主要的出发点,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相应的尺度。

其次,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具体来说就是在行政管理的过彻骨中一定要将应该考虑的因素全部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内,而对于那些不该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考虑在其中,这样才更加符合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

2.3合理性原则需要合法性原则的规范

首先是在法律没有对该事务进行规定和限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不违反行政法律和宪法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处理该项事务,很多法律在自身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是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很有可,可能找不到非常合适的原则,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合法性来对其进行规范。

其次,法律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再次,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范围、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适当的幅度。这一规定不是行政法特有的,但却是行政法必须具备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互补性是显而易见的,缺一都可能导致执法的寸步难行。至此,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有行政法的上述两个原则,行政管理就可以畅行无阻了,

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原则是合法、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

3.1应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

从很多营救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人员之所以采取一定比较有难度的做法是因为出现了“紧急情况”,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桥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而类似情况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是立法不可能顾及的。所以法律才赋予执法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权利”,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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