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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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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2014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法律至上,国家及社会的一切活动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应限制权力,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作为终极目的;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多年来西藏法治建设的进程艰难曲折,制约的因素有很多,物质的因素、法律制度的因素,也有思想文化的因素。思想文化方面的不足主要在于藏族传统法律观念中有诸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因素,使得社会难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阻碍着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推进。现代法律文化必然要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因为人类历史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经继承并加以创新而形成,而不能完全脱离过去而随意创造历史。因此,在西藏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分析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是极其必要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西藏的法治建设既有消极影响,也有积极的一面。

一、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因其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主要是消极的。主要表现在藏族传统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冲突。

(一)法律工具主义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的冲突

现代法治的价值在于追求自由、平等、人权的保障。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为人本身服务的。因此,法律最基本的是保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并在人们权益受到侵犯时能给予充分的救济保障。法治同时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只有对权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因此,法治必然要求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权威。

而在旧西藏,法律只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手段,法律唯一的价值在于通过其强制力来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旧西藏的法律根本不具有现代意义的自由、平等、正义的实质内涵。在这种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下,权大于法,权力是目的,法律是手段。为维护权力的至上地位,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残酷,以强制人民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重刑主义也导致人们法即刑的观念,法律让人感受到的只是无情、强制、约束、限制和剥夺,而不是公平、正义、规范和保护。对法律的恐惧感,也使得人们难以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法律为权力服务,权力具有最高权威。

在当今西藏地区,权大于法以及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认识已经在制度层面上被否定了,但它对人们观念的影响却是根深蒂固的。现如今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认识就深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只看到法律的强制性和制裁性,将法律作为维护权力、对付人民的工具。不少执法者无视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力挑战法律,显然也是这一传统观念在作祟。而普通民众的法治观念、思想行为也深受权大于法、法律工具主义传统的影响。在当今西藏地区特别是偏远落后的农牧区,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法治观念薄弱,对法律不认同、不信任,正是这一传统观念影响下的行为表现。

权大于法的价值观最大的危害就是阻碍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一切活动均纳入法治的轨道,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执法者只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权力或领导者意志。树立法律权威是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法律只有树立了应有的权威,民众才会崇尚法律、信仰法律,并内化为自觉的守法行为。

(二)重视宗教道德教化的传统与法律至上理念的冲突

宗教性和道德性是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受佛教思想的影响,从松赞干布时期开始,古代西藏历代政权的立法活动均以佛教精神为指导思想。《西藏王统记》中有记载:“诸大臣,尊王命立十善法律,使善者有所功,恶者有所戒,抑强扶弱,设四部禁卫。……杀人者以大小论抵,窃盗者罚偿八倍,并原物九倍;奸通者,断其肢体,流之异方;谎言者,断其舌。更令饭依三宝,虔敬信解;报父母恩,孝敬侍养;勿件尊长,以德报德;勿与贤流贵宵争;一切事行,随顺长者;学习正法文字,了达其义;信业、因果,戒绝恶行;心邻互助,勿作侵害;品行端正,如对神明;酒食有度,行为有耻。”①可见法律的制定以佛教伦理道德为基础。在佛教精神的立法指导下,法律制度的内容处处体现了道德思想和佛教思想,如《十善法》、《十六法》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甚至很多法条直接来源于宗教戒规。可见,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将道德和宗教作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标准,来衡量人们行为的好坏与对错。由此也形成了“宗教高于法律”、“道德高于法律”的普遍社会心理。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法律让位于道德与宗教,法律没有应有的社会地位而不被重视,更谈不上具有权威。另一方面,佛教戒律和道德规范日益沉淀于人们内心深处,成为人们尊崇的行为规范,而法律远离人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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