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事故报告范文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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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事故报告范文3篇

XXX:

一、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

(1)成都市大建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5月18日

3、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4、事故发生地址:兴元丽苑工地七号楼

5、事故性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伤亡事故:1人死亡

7、死者情况:潘俊良,男,40岁,仁寿县居民

二、事故经过

20XX年5月18日23时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潘俊良在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兴元丽苑7号楼10层楼电梯井口搬运完砖后,推着空斗车转弯时不慎从电梯井口防护架间隙处坠落至一楼。工地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潘俊良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武侯区安监办、总工会、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了调查组,对此事故展开调查。经过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询问,确认此次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20XX年5月18日23时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潘俊良在兴元丽苑七号楼十层电梯井口工作时,由于忽视安全规定,为了方便倒建渣自行拆除了水平兜网和水平硬防护。在推着空斗车转弯时,不慎从电梯井口硬防护间隙处坠落至一楼,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未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检查,未制止员工自行拆除水平兜网和水平硬防护。同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将兴元丽苑七号楼工程分包给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未有效监督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施工规范,未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3、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长罗怀国工作失职,管理不到位,未指出和纠正潘俊良在施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操作的行为。

4、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赵明宝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监督不力、重视不够的问题,未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5、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冉林在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督中,未充分重视安全隐患,未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操作现象进行认真检查和纠正,未深入开展本职工作。

6、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美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明显存在监督不力、重视不够、疏忽大意、工作不深入、不细致。

以上所述均为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以下处理建议。

(一)单位

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对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对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意见,报武侯区5.18事故调查组。

(二)个人

1、潘俊良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本人在该起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副经理赵明宝在此项工作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该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3、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美炎和技术负责冉林在此项工作中监督不力、管理疏忽、重视安全生产不够,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4、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长罗怀国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罚款人民币300元整,撤消其工长职务。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修建、维修工程涉及高处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和遵守劳动纪律培训。

3、通过该起事故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4、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视为企业生存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强化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XXX

20XX年X月XX日

X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职工信息

XXXX工程公司

受伤时间:20XX年11月28日

受伤地点:XXXX花园1#楼

受伤者基本情况:

姓名:XXXX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63年07月23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籍贯:福建省石狮县河山镇落泉村2社10号

现住地址:XXXX县六管区附近

岗位:砌砖工人

二、受伤过程

20XX年11月28日上午6:30点左右,我公司职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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