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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行业政策分析-产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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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政府十分注重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系。从2016年5月1日开始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金融业的优惠政策比较多,而且,不但主营业务享受税收优惠,其他和营业外收入也有优惠政策可享受。

2016-2021年中国金融保险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咨询报告表明,金融及保险业的净产值,在2016年第四季与上年同期比较实质上升4.9%,与第三季4.8%的升幅相若。2016年全年合计,该行业的净产值实质上升4.8%,较2015年6.1%的升幅为慢。股票交投及集资活动在2016年略为放缓,令该行业的增长较前一年收窄。

营改增已成为当前金融行业最热门的财务话题,自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至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以及电信业都已完成营改增;目前为止只剩下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及房地产和部分生活服务业未改;政府的决心是要在16年推行营改增,这三个行业是过往流转税体系下财政体系收入、税收收入中的纳税大户,而且彼此间联动性很强,所以针对最关键的这三项改革放到了最后,金融保险业应做好应对准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按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列入国家试点名单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1)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中和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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