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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基本理论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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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创立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理论至今,已有近一个半世纪的历史;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践至今,也有80年左右的历史。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亟有必要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践进行反思、总结和深入研究,重塑符合实际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论。本文对此略抒己见,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从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按劳分配,实质上是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然而,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已经表明:社会主义经济不是产品经济,而是商品经济;除特殊时期以外,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应是或不是计划经济体制,而是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中,对马克思揭示的按劳分配的实质(即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进行分配,既否定剥削,又否定平均主义)必须加以坚持,否则就根本谈不上坚持按劳分配,也谈不上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然而,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有显著的差别,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具有许多新特点。其主要表现为:

1.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

马克思原来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劳动者的联合劳动是全社会范围内的联合劳动,全社会是一个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因而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是社会(或国家)。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类型,社会主义联合劳动主要表现为企业范围内的联合劳动,各个公有制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因此,企业便成为实行按劳分配的主体。当然,国家仍要对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进行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必要和合理的宏观调控。

2.按劳分配体现的利益多元性

马克思原来设想,社会主义经济利益结构是二元利益结构,即只存在社会(国家)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主义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从而社会主义经济利益结构至少是包括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的三元利益结构。不仅如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利益又可以相对地区分为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劳动者个人利益又可以相对地区分为经营者利益、科技人员利益、一般管理者利益和直接生产者利益等,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马克思当年的预见。

3.按劳分配没有统一的计量标准

马克思原来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计量标准在全社会范围内都是统一的。按照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和理论逻辑,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计量尺度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1]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不仅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没有完全统一的计量标准,而且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也没有完全统一的计量标准。各公有制企业因企制宜,实行各具特色的按劳分配的计量标准。

4.按劳分配的非纯性

马克思原来设想,按劳分配完全排除了非劳因素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影响。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均客观生产条件的差异和供求不平衡等非劳因素都会对企业经济效益从而对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在各公有制企业内部大体和近似地实行“同工同酬”;在不同的公有制企业之间,甚至在同一公有制企业内部不同的经济核算单位之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则必然存在。尽管劳动力自由流动有利于缩小这种报酬上的差别,但却不能使其归于消失。

5.按劳分配的媒介货币化

马克思原来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的媒介是劳动“证书”。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者得到的货币工资是纸币,也由于劳动者购买消费品的过程是商品交换过程,因而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纸币流通规律等必然共同制约消费品价格水平的高低,并对劳动者实际购买的消费品的数量产生影响。换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劳动者得到的货币工资相同,但在不同时时间和地点所购买的消费品则完全可能是不等量的,甚至差别较大。这种因货币“插手其间”而使按劳分配链条拉长的情况,增加了按劳分配实现过程的复杂性和实现程度的差异性。

6.按劳分配对象的物质内容并不限于个人消费品

马克思原来设想,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对象的物质内容仅限于个人消费品。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既可以拿货币工资去购买生活资料(或个人消费品),也可以用于储蓄、购买生产资料或进行其他投资。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已经明显超出了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的范畴,而是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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