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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视阈下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以北京为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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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以言论(书面的和口头的)表达的方式对涉及国家管治方面的各项活动,进行监视、督促,以便达成某种目的的行为。[1]网络舆论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内的一种监督模式,其本质是人民监督,由于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监督方式而言,网络舆论监督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参与者的广泛性。互联网的发明与使用,对人类社会产生的最大影响莫过于不同地域内的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的“链接”和交流。贴吧、论坛(BBS)、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专门、多样的实时交流工具的出现,使得在参与国家管理和治理的生活中,人人均是发言者、人人均是监督者,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呈现多元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二是交流的迅捷性。网络传播是点对点的对等技术(PeertoPeer,P2P)传播,能够实现用户之间实时、迅捷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通过网络的链接,所有的网络用户(电脑和手机用户)均能在第一时间发声建言,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和民主权利。三是监督过程的开放性、公开性。网络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突破了地域、疆界的限制,这就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是一种开放的、公开的监督,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均可通过网络来发表其言论,各种观点可以在监督各阶段被吸纳和包容进来。四是监督方式的独特性。网络舆论监督最为关键的特点是通过舆论开展监督。舆论,是指“公众在特定的时空里,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2]。舆论是一种“观念上的合力”,正是这种“合力”对决策者或裁断者的决断行为产生了监督意义上的作用,最终影响了决断结果的达成。
正是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呈现了独特的面相,在促进监督效果实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到司法领域,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之间的互动联系更值得高度关注。以北京为例,近些年来发生在首都地区的网络舆论监督参与司法的案例[3]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些案例所涉及的事件,其发生、发展乃至最后判决的形成,均受到了网民舆论监督行为的密切关注,在建设平安北京的进程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在现实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里,如何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关系,把二者的集合价值发挥到最大,对于建设首善之区、法治北京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正面价值
无论是民众的普通监督、舆论监督还是网络舆论监督,其共通性是实现了监督领域内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的法理原则。网络舆论监督贯穿于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管理的各个方面,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司法公平、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增强了民众的司法参与意识,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民主性[4]。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对“主权在民”的原则做了明确规定[5],同时在第2款中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民众在司法领域中实施的网络舆论监督行为,是其“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途径和形式”。同时,也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兴起,民众可以更加及时、便捷地参与司法,这不仅调动了民众司法参与的积极性,更进一步增强了其司法参与意识。
网络舆论监督的舆论效应,为促进司法独立提供了民间舆论的支持和保障。“司法独立包括两个侧面:制度独立和观念独立。”[6]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司法独立”做了明文规定[7],是“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体现。然而,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由于受到司法系统人事制度、司法人员的素质[8]和尚不健全的法治文化的影响,观念上的司法独立仍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难以彻底实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施压和引导,破除司法独立中观念上的障碍,使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价值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发挥活力。
以公开促公正,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在免于外力干涉的情况下,司法者通过专业知识和司法理性,最终对司法事务做出公正的处理。有效的网络舆论监督,通过信息的分享和思想的交流,有助于发现事实的真相。在保证司法自主性的前提下,对这些信息与思想进行鉴别和吸收,不仅可以改进司法作风,而且能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2015年“郭美美案件”被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就是网络舆论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的典型案例。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防止司法腐败,促使个案错误裁判的纠正。司法活动有着一定的封闭性[9],不仅容易在内部滋生腐败,而且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这种腐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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