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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断狱的三等评价--第1页

古代断狱的三等评价

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秦苛法,二世即亡,西汉前期,随着

对“秦过”的反思,主流意识形态在保持法家变法观念理性因素的

同时,探寻法的内在价值,“顺流与之更始”,经过实践检验和意

识形态斗争,明确了效法二帝三王之德教,崇仁义、立教化的改革

模式。

自西汉武帝肇始,顺应“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主张,

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法家衰落,儒家兴起,

经董仲舒等儒学大咖“《春秋》决狱”“引经注律”,法家法律体

系开启了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历魏晋南北朝,至唐代《唐律疏议》

的颁行,传统律典“一准乎礼”,礼与法有机联系,形成了礼法并

举、刑教结合的法律体系,正如唐代的立法思想“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与此历史进程相呼应,司法实践中依据儒家经义阐释律法成为

一种主流的解释旨趣。儒家精神被进一步渗透到传统司法实践的每

一个环节,形成了律例阐释、事实认定、情节裁量中的经义断狱三

种基本类型。

律例阐释中的经义断狱

一般案件在律法中都易找到裁断依据,遇有疑难案件则不能僵

硬地按律索据,就需要超越既定思维。对此,科举出身的循吏往往

本着“德主刑辅”“以本驭末”的思想,从儒家经典中寻求解案之

策,正如清代山西道监察御史、刑部律例馆提调淮南阮葵生在《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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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汇编》所言:“每驳一案、定一例,各出所见,讲明而切究之;

开惑剖鄙,要皆阐发律意例义之精微,本经术而酌人情,期孚乎中

正平允而止。”这可以从清代司法档案中“详绎律例”“详参例

意”“细绎律注”等用语中窥见一斑。

从律例规范中阐发其所蕴含的儒家义理,然后据此为据来裁断

案件。现以《刑案汇览》中“死虽独子平日不孝凶犯准留”案作具

体分析。

安抚咨鲍怀友扎死王悰成,应否留养请示一案。查命案免死留

养人犯例内,必查明被杀之家是否独子,原以留养一条,仁施法

外,而例本人情,人各有亲,亲皆侍养。如死者之父母因其子被

杀,以致侍养无人,则犯亲自不得独享晨昏之奉。定例所载,诚为

仁至义尽。若死者平日游荡离乡,弃亲不顾,或因不肯赡养,为父

母所摈逐,是死者生前已不能孝养其亲,并非被杀之后其父母无人

侍养,似不必仍拘死者亦系独子,凶犯不准留养之例。自应酌情办

理。此案鲍怀友扎伤王悰成身死,核其情节,秋审应入缓决。该犯

母老丁单,饬查属实。死者虽亦系独子,平日不听父训,不供父

赡,早为其父摈逐,业据传到尸父王华山,供明取具切结。似可如

该所咨,准其留养。行令俟秋审时归入留养册内办理。

从刑部档案记录看,本案的难点在于:鲍怀友应否存留养亲?

《大清律例》规定:“杀人之犯,有奏请留养亲者,查明被杀之人

有无父母,是否独子,于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亲老无

人侍养,则杀人之犯不准留养。”“独子”成为准许罪犯存留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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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律例无正条”背景下,针对本案疑点,刑部官员立足儒家

经义开始阐释其中的义理大道:“人各有亲,亲皆侍养,如死者之

父母因其子被杀,以致侍养无人”,则将心比心,“犯亲自不得独

享晨昏之奉”。例外是“死者平日游荡离乡,弃亲不顾,或因不肯

赡养,为父母所摈逐,是死者生前已不能孝养其亲,并非被杀之后

其父母无人侍养”,因此没有必要“仍拘死者亦系独子,凶犯不准

留养之例”。由此,针对本案,既然“死者虽系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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