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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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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民事权利的范围:

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 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丙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权益的范围:

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如性自主权。

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3、胎儿人格利益.基本规则是:第一,胎儿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损害,法律确认其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出生时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初生儿的损害赔偿权由法定代理人行事,而不是单纯由母亲行使。第四,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由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其他身份利益,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产生的,但不能为身份权所概括的利益。例如男方延误生育子女的身份利益。

5、其他财产利益,例如因错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坏侵害的是

2

(完整word版)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物权,而错误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改行为造成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

费用开支,侵害的就是财产利益。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就是指财产利益,而不是财产权

利。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

(1)一般人犯了十分不靠谱的过失

(2)专业人员犯了一般人都能避免的错误

来看两例:

(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本例中,就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的行为肯定具有过失,再考虑到郭某作为搬家工人的专业背景,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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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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