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税法理念下的中国农村财税法律体系改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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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税法理念下的中国农村财税法律体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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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犀铭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在施行约50年后,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正式被废止。此后,农业生产者缴纳农业税的义务宣告终鲒。时至今日,农业税退出我国历史舞台已逾七年,然而对其本身合宪性的反思以及对后农业税时代农村财税法律体系之状况的考察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税收国家与刚性税法理念为理论指导,对我国后农业税时代的农村财税法律体系改革与重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刚性税法;税收国家;舍宪性;取消农业税

DF432

:A

:1671-816X(2013)11-1118-05

ReformofAgriculturalTaxLegalSystemundertheConceptsofRigidTaxinChina

SUNXi-ming

(SchoolofLaw,ShandongUniversity,,inanShandong250100,China)

Abstract:“RegulationsfortheAgriculturalTaxofthePeopleacute;sRepublicofChinawasabolishedonJanl.2006afterithasbeenenforcedaboutfiftyyears,whichmeanttheendofagriculturaltaxobligationsfortheagriculturalproducers.Al-thoughtheagriculturaltaxhasbeeninvalidatedbysevenyears,thereflectionontheconstitutionalityoftheabolishmentandaninvestigationoftheagriculturaltaxlegalsystemacute;sstatusstillisof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paperputforwardsomeconstructivesuggestionsonagriculturaltaxlegalsystemreformbyabsorbingtheconceptsoftaxcountriesandrigidtax.

Keywords:RigidTax;TaxCountries;Constitutionality;RepealofAgriculturalTax

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后,我国进入了“后农业税时代”,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这既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时代,也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整、规制政府与农民关系的时代。如今距农业税取消已逾七年,对后农业税时代农村财税法律体系的观察和反思亦应趋于理性和全面,且针对取消农业税是否具有合宪性分析和解读仍具有积极的实证意义。在税收国家与刚性税法理念阙如的现实情境下,如何对失范的农村财税法律体系加以引导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国家与刚性税法理念

“税收国家”是指税收收入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国家。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按照财政收入的来源划分,国家可分为资源国家,企业国家和税收国家。所谓资源国家,是指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途径主要为国家所拥有的土地、矿藏、财政及其他主要资源。企业国家,是指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为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源。而税收国家则是指,其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收入。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税收国家理念主要有三个要件:第一,其经济基础应当是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第二,其形式特征为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三,以法治为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多元化所有制的发展,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据的比重已达到九成以上,由是,在法治环境日益完善的当下,将我国称之为“税收国家”十分有必要。而树立税收国家的理念,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第一,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理念,提高税法刚性。对于发展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可在合适的时机将其上升为法律。第二,树立全社会的纳税人权利观念。纳税人“免费”出让其个人财产,理应享受到政府为其提供的良好的公共服务产品,且纳税人也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合理的公共服务产品。第三,树立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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