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存量信贷资产流转:资产荒中的绿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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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量信贷资产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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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末,我国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资产总规模突破90万亿元,庞大的存量规模带来了巨大的资产配置需求。在安全资产逐渐稀缺,而负债规模持续扩大的形势下,商业银行庞大的存量资产有望成为下一个资产富矿。

一商业银行开展存量资产流转的主要动机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开展存量资产流转实现多重目标。信贷资产流转可以显著地提高资金周转率从而帮助银行提高利润水平,减少资本占用从而调节资产负债表,更对商业银行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发展模式有着推动作用。

表1存量信贷资产流转的作用

二信贷资产流转的发展和现状

(一)信贷资产流转的类别

近年来,随着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加强,其资产负债表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商业银行目前涉及流转的信贷资产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表内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以自营资金发放的贷款,记入银行资产负债表贷款类科目的信贷类资产。

第二类,表内“类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以自营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向融资方提供资金并承担风险的表内资产,但未形成表内贷款,而是以同业投资、同业代付、应收款投资等形式存在的表内其他资产。

第三类,表外“类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以非保本型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通过各种途径间接向融资方提供资金的表外资产。

表内“类信贷资产”与表外“类信贷资产”都是在银行受到贷款规模、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指标限制无法发放贷款时,通过其他途径向实际资金使用方提供融资所形成的资产。二者除资金来源不同外,其他方面十分类似:基础资产类型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等;外在形式主要体现为信托计划和各类资产管理计划。

(二)信贷资产流转的主要模式

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以及各类资产收益权流转业务。

第一,买断型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流转后,借款人对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这种流转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买断型信贷资产流转的核心在于基础资产以及相应风险的“真实出售”,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受让方,使转出方改善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然而早期开展的买断型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中,受让方往往在交易的同时签订远期卖断协议,从而使资产流转的基础资产风险转换为同业机构远期履约风险。银监会于2009年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自此,这种“假买断”的交易模式逐渐停止。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买断型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于当SPV(SpecialPurposeVehicle,即特殊目的载体)受让了信贷资产以后,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将其整合成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来实现流转。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引入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使得基础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得到保证,而基础资产的分散属性和产品的优先劣后结构设计也使得资产的风险辨识得到极大的简化,成为市场交易的热点。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中将成为下一个阶段的发展重点。

第二,回购型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交易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由于回购型业务所流转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本质上回购型信贷资产流转是一种资金业务,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实质上均未发生转移。过去,金融机构通过该种业务模式大量开展同业业务,将企业的融资行为包装成同业投资,规避资本占用。大量企业类信贷融资通过该类同业投资行为得以实现,这变相放宽了投资的行业限制、贷款额度和政策限制,使得资金得以进入到产能过剩行业或者房地产业。央行于201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要求同业投资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查,此后随着2015年6月末国务院取消存贷比限制,回购型信贷资产流转业务逐渐淡出市场视线。

第三,资产收益权流转业务。金融机构将基础资产的收益权进行转让交易,收益权转让过程中无须通知债务人,原债权附属担保也不转移,但往往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贷款管理协议,由出让方作为贷款管理人,继续履行贷款管理职责。基础资产一般包含企业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债权资产,并从债权逐渐扩展到物权、股权、企业应收账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这种方式给予参与方选择权,同时取消了转让必须由债务人、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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