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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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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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SeeGordonL.Ohlsson教授在《TheoriesofRecovery》一文中认为,“尽管合同法的气味伴随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过失侵权已经居于现代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地位”。在医疗损害的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大都依据“过失侵权责任”对医疗方提起诉讼,其原因主要是:1、过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赔偿范围上存在的两点差异,一是违约责任之诉不能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而在过失侵权责任中则可以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二是违约损害是将受害人置于如果合同得到完全的履行时的境地,而补偿性侵权损害赔偿则力图补偿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这样在过失侵权之诉中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就自己遭受的精神损害予以补偿。2、民法以权利保护为己任,医疗过失行为侵犯的优位权利是身体权和健康权,其次才是财产权等权利,适用侵权行为法更符合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的法律政策,并有相对成熟的法律技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性法规也规定了相应的事故认定条款,司法实践中实际也在引导当事人选择过失侵权责任解决医疗纠纷。3、如果利用合同关系处理医疗诉讼,就需要适用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不能为司法实践所接受,也没有充分的立法依据。因此,本文的探讨建立基础是以医疗过失侵权为诉因的侵权责任构成问题。

高度注意义务两种。将基本注意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两大类型。一般义务分为:1、在紧急情况下不得拒绝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的义务;2、同意治疗患者后对患者进行正确诊断的义务;3、依据诊断结论对患者适当治疗的义务;4、未经患者同意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5、为患者提供合格的药品、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的义务;6、为取得患者承诺而做的说明义务;7、指导患者进行疗养的义务;8、转诊或转院的说明义务。特别义务,是无法按医疗过程加以划分的义务,主要有关于病人病历资料的妥善记录和保管义务;保守病人秘密的义务;掌握现今通常医学知识与技术的义务。将高度注意义务分为:1、依据自身全部专业知识与技能对患者进行全力以赴的诊断治疗,该项依据个案患者对医疗者的高度信赖加以确定,与基本注意义务的区别在于对医疗者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2、掌握当前最先进的医学知识与技术的义务。[7]

医疗方举证如果不能证明无过错,即依照推定法则认为有过错[11].被告提出抗辩理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主要是:

定“加害行为”与“权利”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个阶段主要评价的是责任主体,即哪些人因为加害行为造成了现实损害而成立侵权责任?责任范围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范围,是确定“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个阶段主要评价的是责任客体,即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蔓延到什么样的地步?笔者赞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上均应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判断基准。因为:一是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更多的是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复杂情形。例如,国际卫生组织就曾将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区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与诱因四种。造成死亡的多种原因的区分实际上就表明了,很多情况即使医疗方有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结果也非全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司法与医疗是不相同的两个问题。诉讼上的问题以法律事实为核心,医学上的问题是以认识论为核心,诉讼中不可能对复杂的医学问题进行无限的理解,进行长期医学观察研究,科学探索的无止境性与诉讼阶段要求的必然结果性要求,诉讼问题要由法律判断和价值判断解决,而不是医学判断解决,虽然医学判断对于法律判断有非常大的影响。同时医学科学中某些问题总体认识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与诉讼个案事实认定过程中必要的确定性必须协调。医学中现象和结果间的关联性(或然性)与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必然性)必须协调。三是随着侵权诉讼发展,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已经从追求客观真实逐步向追求法律真实转变。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概率论上之可能性理论为理论基础,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异曲同工,而所谓最适之判断和经验之判断者又相当程度地与法官证据评价中自由心证的运用相吻合,“相当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律政策的工具,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之法的价值判断。”[17]相当因果关系适应了追求法律真实的诉讼观的转变。同时更因为医疗行为闭锁性、密室性、复杂性等特殊性,使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医疗过失侵权上因果关系而言无疑是一种比较诚恳、比较公平的判断方法。

护理要求实施护理,未能及时发现温箱断电,致使大双受凉、窒息、高烧,小双亦受凉、窒息,均被送至新生儿科抢救。该双胞胎婴儿出现脑瘫症状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确认双胞胎婴儿的病案为医疗差错,医院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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