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法律——精选推荐.pdf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元代的法律——精选推荐--第1页

元代的法律

中国古代的法律,自成独立的体系。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上溯至夏商时代。中国法律

的编纂,一般以魏文侯相李悝造《法经》为起始,但其原文已佚。1975年,在湖北云梦秦

墓出土六百多支竹简,上面写有与秦律相关的文字,包括一些律文,这是迄今可见的中国最

早的法律条文。然而秦法苛严,不为后世所取效。汉代萧何设定《九章》,后逐代增损因革,

至《唐律》而集其大成。《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后周赵宋以后,大体沿用,影响深

远。

元代的法律,前承唐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时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今就元

代法律的编纂、《大元通制》的体系、《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和元代的司法结构等四个方面,

作一概述。

第一节元代法律的编纂

元代法律的编纂有一个发展过程。

成吉思汗在1206年建立大蒙古国后曾经颁行“大札撒”,使自己的一些谕旨变成法律。

但是,从蒙古游牧社会上产生的“札撒”,不适用于后来蒙古贵族逐渐征服的汉族农业社会,

蒙古统治者遂在治理汉地时陆续颁行一些新的法令,并往往在实际上借助于金《泰和律》。

窝阔台灭金后,在中国北部的广大地区沿用金朝的《泰和律》,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忽必烈

即位初期。

忽必烈即位不久,大臣姚枢、史天泽、刘肃、耶律铸等陆续议定了一些适合当时实际情

况的新的条格。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颁行新立条格,对于一些重大的国家事务作

了规定,如“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日月以考殿最”;“均赋役”,

“勿擅科差役”;“招流移”,“劝农桑”,“平物价”,“凡军马不得停泊村坊”;“词讼不得隔越

陈诉”,“具盗贼、囚徒起数,月申省部”(《元史·世祖纪二》)。但这个条格的详细内容已不

得而知。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颁布了当时尚书省奏定的条画。同年11月,他在

宣布建国号为大元的同时,禁行金《泰和律》。他这样做显然是在宣布元朝建立后不愿沿用

亡金的法律,同时也是为了不使汉人用《泰和律》处事徇私。

过了二十年,忽必烈又命何荣祖编定《至元新格》,并予以颁行。《元史》记载,至元二

十八年(1291)五月丁巳,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

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全文已佚,但我们还可从存世的《通

制条格》和《元典章》见到它的九十六条内容。元人徐元瑞所撰《吏学指南》在解释“格”

的时候曾列出十章: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把

尚存的《至元新格》九十六条与这十章名称对照分析以后,可以看出这十章正是《至元新格》

的十事。再把这十事十章与至元元年的条格内容相比较,可见《至元新格》乃是至元条格的

继承和发展。

忽必烈命何荣祖编定新格时,要他“简除苛繁,始定新律”。尽管如此,从《至元新格》

的实际内容看,它仅仅是格,基本上没有《唐律》那样的条文。所谓“议事以制,不专刑书”

①。从中国法律编纂史的角度看,这表明元朝在这

①苏天爵:《至元新格序》,《滋溪文稿》卷六。

个时候还没有完成法典的制订。

《至元新格》确实具有“简”的特点,它是忽必烈在平定南方、统一南北后要求在治理

方面弃繁就简的产物。但它的条文过简,在许多情况下犹如无法一般;而且条格的十事分类,

本来也不能包括律的内容。官吏们“无法可检”,“无法可守”,遇到案件,只好从“旧例”

(即金《泰和律》)中去寻找依据。可是事过境迁,“旧例”毕竟已不足为准绳。这就造成了

治理的严重紊乱。所以在《至元新格》颁布后不久,就不断有人建议再修一部较为完整的法

典,以便“上有道揆,下有法

文档评论(0)

153****412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