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角下的招商引资涉诉案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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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角下的招商引资涉诉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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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角下的招商引资涉诉案件分析

摘要:在各地大搞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少国内外骗子粉墨登场,骗取钱财。本文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结合身边的实际案例,全面分析出现招商诈骗的原因,并初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法理学招商引资诈骗

作者简介:贾锋,江苏省宿迁市地方海事局。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94-02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把招商引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工作举措,积极利用内、外资来加快实现地方经济增长。以江苏省宿迁市引进台资为例,截至2010年底,全市已有台资企业145家,注册资金3.81亿美元,总投资7.23亿美元。这些外部资金技术的引进和利用,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招商引资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各种招商引资诈骗活动的负面影响时有存在,有的在当地还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一、招商引资涉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宿迁国泰广场公司董事长毛伟国卷款亿元外逃事件。江苏宿迁“国泰广场”项目由浙江国泰集团投资,江苏骏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占地面积70亩,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内有大型商场一个,高层、小高层高档住宅5幢,商业街3条。2009年3月23日下午,因某工程队到国泰广场索要工程款未果,与骏泰置业管理人员发生纠纷。接到骏泰置业管理人员报警后,宿迁公安机关派人赶赴现场处置,国泰广场公司董事长毛伟国和执行总裁毛丹艳不在现场,经再三联系未果。后经公安机关确认,证实两人已经于3月22日离境。目前,公安机关正立案侦查;相关经济纠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案例二: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洋人”招商引资诈骗案。2007年底,委内瑞拉人聂英杰以虚构的绿洲集团公司董事长身份准备在江苏省泗阳县投资。3月8日,聂英杰在当地招商引资人员的引导下,与江苏省泗阳县政府签订了进园协议书。此后,聂英杰提供虚假资信证明,于2008年5月取得江苏维红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但并未实际缴纳注册资金。2009年4月初的某一天,聂英杰凭借江苏维红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在隐瞒了因其无资金交纳土地出让金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未办理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的事实同时,并虚构巨额工程造价和自己经济实力,以江苏维红公司名义与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在合同签订和公证的过程中,聂英杰在用于公证的江苏维红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做了改动手脚,进而堂而皇之地骗取了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信任。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正式施工前,浙江金华公司先向江苏维红公司支付300万元作为工程施工的保证金。随后,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打入江苏维红公司指定的账户。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江苏维红公司并没有真心履约的诚意,经调查后得知江苏维红公司的出资人——绿洲集团并不存在,它的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额为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审结,委内瑞拉人聂英杰因利用招商引资实施的连环合同诈骗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此案给各地的招商引资活动敲响了警钟。

二、招商引资涉诉案件的特点与表现

笔者在对上述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这些发生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诈骗犯罪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所谓的投资人虚构一个皮包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持有相关批文和单位公章,以招商引资为名到外地与私营企业主签订合同,最终以合同无法履行为借口,打着经济纠纷的幌子实施障眼法,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对方大量现金(如案例二);二是投资人虽然有点实力,但是贪图把招商引资企业做大做强,一直到到案发前,都没有履资能力,且根本无力履约,最后只能选择卷资潜逃(如案例一);三是投资人一般都利用了地方政府先进入工业园区、后实际注入投资优惠政策的漏洞,挖空心思在当地先注册一个公司(零资本),然后利用这个“空壳”公司在当地乃至全国进行诈骗。

通过对招商引资涉诉案件的全面分析,我们发现具体的招商引资诈骗手段尽管多种多样,但是全面分析一下则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

一是诈骗手段具有隐蔽性。一般而言,投资人以所谓的虚假投资为幌子,以实际非法集资敛财为目的。他们充分利用被害人想“一夜暴富”的心态,以及对投资人盲目信任,疏于审查不细致或根本不做任何调查,仅仅对要约人的文件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偏听偏信于投资人的三寸不烂之舌,匆匆忙忙与投资人签订合同,结果非上当受骗不可。

二是诈骗过程具有缜密性。如江苏宿豫区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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