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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规则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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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

[摘要]“一带一路”是中国主导的一项伟大构想,能够推动亚洲区域经贸合作,促进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实现各国互利共赢。文章认为,在全球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背景下,国际投资规则也发生改变,面临重构需求。中国应抓住此次机遇,基于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加以创新,在推动多边投资规则制定的同时加强国内自贸区的建设,在国际投资规则重构中掌握话语权,这对于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规则;多边投资协定

“一带一路”受中国古代丝绸之路的启发,但地域范围上远大于古代丝绸之路,穿过欧、亚、非三大洲,沿线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过去的两年里,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发展迅速,仅仅在贸易上就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更是超过500亿美元。“一带一路”不仅促进了沿线国家之间经济快速发展,而且可以利用亚洲国家的资源等优势缩小沿线各国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其重要意义承袭南南合作,是沿线诸多发展中国家的一次“平权运动”。此发展构想为我国充分打造开放型经济提供一个契机,对我国维护和发展开放型全球经济具有关键作用,更有利于我国在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重构中掌握话语权。

一、国际投资规则的新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都在专注于经济的发展,加强本国对外投资,使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成为主要的国际投资规则,其涉及到对投资的保护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据《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全球共有3304个国际投资协定。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随之而来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以中国为主要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崛起使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法律发展的滞后性等本质属性,用以规制国际投资的法律已然落后于国际投资发展的步伐。传统的国际投资规则难以有效地解決目前国际投资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同时这些国际投资规则也呈现出与传统投资规则的明显不同的特征。

(一)国际投资规则涵盖内容愈加广泛

当今国际投资规则体系主要是由涉及内容相对较为单一的双边投资协定构成,但多边性的投资协定却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以1994年开始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为代表的区域性贸易投资协定只是针对于特定的北美地区;WTO框架内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只是局限于投资领域内的某一专门议题,亦或是经合组织(0ECD)于1976年公布的《关于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具有软法性质的指南。近几年来,随着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部分东道国已成为投资国,内容单一的国际投资规则明显跟不上国际投资发展的势头,有关跨国投资的企业仍没有一套全球性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和约束。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更希望通过制定国际投资规则来保护自身利益。以往投资规则的制定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涉及内容单一,如今的投资规则不仅仅涉及货物和服务贸易,还包含国际投资中涉及到的透明度问题、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环境和劳工权益等问题。

(二)详细确定了概念的内涵以及权利义务的范围

目前,包含更详细投资保护条款以及自由化承诺的投资条约越来越多,缔约方对“公正和公平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间接征用”等概念的界定更加明确,尽可能减少规则内容的不确定性,对缔约方所应承担的义务更加严格。针对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问题,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方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增加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投资争端仲裁的透明度的建设,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三)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水平更高

相比于以欧式BIT为代表的第一代国际投资规则更加强调对外资的保护,对外资方面实施更为严格的准入后国民待遇而言,如今的国际投资规则不仅仅注重对投资的保护,更加注重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自《里斯本条约》2009年生效后,欧盟在对外签署和缔结投资条约上就取得了专属权利,采用投资保护和准入并驾齐驱的新型投资政策,从以投资保护维护为主向投资保护和投资准入并重的国际投资规则转变。随后,欧盟和美国于2012年4月共同发表《关于国际投资共同原则的声明》,声明中明确提出市场准入,提高国际投资自由化水平。美国在2012年的BIT范本中随之确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除了在清单中列举出来的不能自由进入的行业之外,都是可以自由投资的行业,这充分给予国际投资者最大限度的自由。目前,包括马来西亚、墨西哥以及我国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这种模式。同时,美国2012BIT范本中明确指出外汇也可以自由转移,给予国际投资高度自由化。《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提出,每个国家都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等因素建立国际投资准入条件。现今越发注重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扩大了东道国的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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