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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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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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

一、案情

被告人王勇帅因被害人张小涛辞退其在莱阳市和平区怀关桥北街惠民浴池搓澡的工作而对张小涛怀恨在心。2010年8月20日5时20分左右,王勇帅以取东西为借口来到惠民浴池,在惠民浴池厨房内,用刀将被害人张小涛身体多部位扎伤。经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小涛左上肢损伤为轻伤,右上肢损伤为轻伤,躯干部损伤为重伤,躯干部损伤评为九级伤残。

公诉机关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勇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依法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勇帅的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勇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当时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只是想伤害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勇帅因被害人张小涛辞退其在莱阳市和平区怀关桥北街惠民浴池搓澡的工作而对张小涛恨在心。2010年8月20日5时20分左右,王勇帅以取东西为借口来到惠民浴池,在惠民浴池厨房内,用刀将被害人张小涛身体多部位扎伤,致被害人张小涛身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勇帅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称不是想杀害被害人,只是想伤害他一节,经查,被告人王勇帅持刀造成被害人多处伤害,部位也为人体重要器官,并边扎边说,我今天扎死你,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故审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以被告人王勇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后,被告人王勇帅没有提出上诉。

三、评析

(一)在理论上,对于如何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目的说”,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因此只有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来认定、判断有关案件的性质。

2.“故意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对各观点的分析评述。

上述三种观点中,目的说以有无杀人的目的来区别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在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认定中,固然摒弃了那种纯粹以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问行为人主观特征的观点之错误,但是以犯罪目的作标准是很不确切的。因此,公诉机关及法院对王勇帅一案并未以此观点作为定性的理论依据。上述“工具或打击部位”说主张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区别的标准是看行为人是不是使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致命部位”,这种标准看似公平、合理,好像是实事求是的,其实是有悖于犯罪构成原理的,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错案。“故意说”揭示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本质特征上之区别。故意伤害罪,其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三)由王勇帅案再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事实依据之区分。

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的隐蔽性,犯罪故意的内容有时并不是那么容易发现和认定的。因此,区别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离不开对案件事实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下列几个方面的案件事实是应慎重考虑的。

1.侵害行为的起因。侵害行为的起因是查明行为人故意内容的重要依据。有时对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界限有重要意义。本案从侵害行为的起因看,被告人王勇帅因被害人张小涛辞退其在莱阳市和平区怀关桥北街惠民浴池搓澡的工作而对张小涛怀恨在心。从被告人当庭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中可以反映出,王勇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并边扎边说,我今天扎死你,显然侵害行为是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为目的。

2.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被告人王勇帅的犯罪是经过精心预谋策划的,作案的地点选择在十分隐蔽的惠民浴池厨房内,并且故意编造了取东西的借口来到惠民浴池,以掩饰其犯罪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其作案是经过非常周密的预谋。同时司法实践表明,故意伤害行为中的侵害行为比较有节制,达到了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后就罢休,造成被害人死亡只能是出于过失;而故意杀人行为由于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侵害行为一般是没有节制的。本案从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看,被告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毫无节制,用刀将被害人张小涛身体多部位扎伤,由于被害人呼救,害怕逃跑而未得逞,充分反映了其杀死被害人的犯罪目的。

综上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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