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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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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探析

摘要:“经济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其角色是结合相关专业知识进行法制解读与法治精神的传带。针对该专业学生普遍法律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律知识可操作性要求高等特点,在经济法课程的内容、方法等方面,认为不同的专业、不同民族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定位,并应在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中适当扮演不同角色。

关键词: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钟发霞(1979-),女,四川泸州人,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马召伟(1971-),男,四川达州人,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新疆阿拉尔8433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塔里木大学质量工程、重点课程“经济法”(项目编号:TDZGKC09087)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9-0072-02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程,其定位应当是传授给学生经济法知识,使其了解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另一重要方面,该课程也担负着法制教育的功能,对学生的法律思维、法治意识进行培养,以使其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而具备与当下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制环境相适应的法律素养。此外,“经济法”教学要与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秘书资格、人力资源师等经管类职业资格考试相对接,使学生的学习有一定的针对性,发挥该课程在其中的媒介与指引作用。

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对“经济法”的定位有一定偏差。该课程在教学安排中未被充分重视,与某些基础公共课同被视为“豆芽科”,被安排以四个班级,上百人的规模进行授课。此种模式无疑给学生关于此课的性质与重要性以一种负面的暗示,使学生无心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而教师授课方面常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混淆,过于注重经济法理论的讲授,过于遵从经济法在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体系,从而轻视“经济法”在经济管理专业中的定位与利弊权衡后的取舍。

一、教学理念的调整

教学理念就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对于经济法在管理类专业的中教学理念的取舍与定位,首先要了解受众的特征。当前管理类专业学生和所有大学生一样,由于生于改革开放的滚滚洪流,长于风起云涌的信息时代,有着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学生不同的思想特点。2008年某调查显示大学期间压力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就业和自身前途问题,学习和科研,经济方面。[1]由此可知该群体有着空前丰富的信息来源以及急迫的实现自我价值的渴望以及压力。大学生应有较突出的语言能力、分析思考能力、应变交往能力、实践动手能力等。[2]管理类专业学生的从业定位是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除具备前述大学生的所有特点外,还对实践能力、分析思考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

因此“经济法”的课堂教学理念应当是顺应实际需要,传输法律知识,服务从业考试。此种理念的贯彻有赖于教师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授予其自修与执业资格考试以及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经济法问题的能力。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对经济法理论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以及对各部门法条的解读和相关案例的分析,并以上述解读与分析为桥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给予其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知识储备。

二、教学内容的确定

就经济与管理专业来讲,“经济法”是其为数有限的,甚至是唯一的法律课程。因此在内容上,该课程不能严格按照经济法在法学体系中部门法的体系来授课。目前经济法学界对于其内容的通说是“一体两翼”,即经济法理论和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上述内容显然不能涵盖经济生活中诸多重要问题,如公司企业、合同、担保等,而这些问题对于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将来从业是相当重要的。基于上述原由,经济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应该涉及三方面,即市场主体关系,包括公司法、企业法;市场监督关系,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关系,包括财税法、会计审计法、金融法等。在竞争法中,考虑到适用性以及目前国内的法治状况,虽然反垄断法是其“龙头法”,也有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之说,但笔者认为在经济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堂上,不宜对此内容花过多时间,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讲解。在讲解过程中应多引入实例,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于民族班级,由于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大部分民族学生普通话水平等原因,对金融、证券法部分内容占用课堂时间应不予考虑,为学生自学该部分内容做适当引导较为适当。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

每门课程都有其独有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管理专业的经济法应有其独特的选择,且抉择时应考虑学生的专业、层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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