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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水果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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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业性水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果,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
果”):
(一)布局合理,排水通畅,环境安全;
(二)植株健壮、行距规范,宜在当地栽培;
(三)引进或嫁接的品种须在当地存活一年以上;
(四)保险水果名称以及种植密度,应当在保单中具体列明。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水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水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水果;
(二)已经采摘的水果。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果的损失且损失率在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基本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雷击;
2、暴风、龙卷风;
3、暴雨、冰雹、暴雪、冻害;
4、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虫害保险责任
经本市市级农业技术部门鉴定确认,保险水果发生爆发性、危险性、大面积的虫灾事故。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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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拒不接受农业技术部门意见擅自引进新品种,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行嫁接栽培实验的;
(四)引入劣质果苗,或果苗的先天缺陷造成减产的;
(五)管理措施失当或未按植保规定的要求对病虫害进行有效防治的;
(六)动物侵食践踏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套种在果林中的其它农作物发生损失的;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毁种抛荒行为,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保险水果的每亩保险金额,可以参照当地同龄果树的3-5年平均亩产量的70%与保险单价之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列入国家或本市农业重点科研成果转移项目,并已在当地试种三年以上的、特殊的超高产优质品种,合同双方可以按合理和产量可查证的原则,专门约定保险产量和计算保险金额。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果的果树从萌芽(疏果)开始时起,至果实成熟离枝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为保险水果虫害观察期。保险水果在虫害观察期内因虫害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续保业务可不设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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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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